(3)经止付的金额,应由付款人留存,如果不是止付通知失效或者在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之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提供担保,或经票据占有人和失票人的合意,付款人不得支付。
(4)如果失票人就到期日之前的票据予以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先予登记,等票据到期日届满,才能进行止付。
5.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预防性措施,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票据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有三种:(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12日期满后将可以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发生冒领的,付款人不承担责任。(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按照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办理止付。
6.挂失止付的效力
对于付款人来说,经失票人挂失止付后,付款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不得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仍就丧失的票据进行支付,则无论其为善意或恶意,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而且,如果付款人在进行票据付款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止付的金额,应由付款人留存,任何人不得动用。
对于挂失人来说,由于单纯的挂失止付程序并不能够产生对被丧失票据除权的效果,因而在止付期限届满之后,如不采取其他措施保全其票据权利,则对于合法占有票据的人不得以票据丧失为由进行抗辩。
付款人符合通知的止付行为不能构成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理由。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止付通知仅产生暂时冻结付款行为的效果,并不等同于确定的拒绝付款,如果未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持票人仍然可以申报权利,因此并不构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事由。[6]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不申报,则产生失权效果的法律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其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了失票人在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者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见,公示催告是我国对失票人提供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形式。
在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时,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即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失票人对丧失的票据确实具有票据权利,但在票据金额已经实际支付、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完备而根本未产生票据权利时,则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三,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票据权利纠纷,即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主张权利,如已有利害关系人出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在,则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1.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