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于永芹:《票据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冯凯、段威:《证券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董惠江:《票据法教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7.徐学鹿:《票据法教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8.康玉坤《票据法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9.孙应征《票据法理论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0.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11.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12.赵新华:《票据法论(修订版)》,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
[1] 梁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实用》,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第607~608页。
[2]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44条规定:“1.背书人负责于票据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并凭任何必要的拒绝证书,向持票人或向取得或支付票据的任何后手背书人或任何背书人的保证人,支付票款。2.背书人可在票据上明文规定排除或限制他自己的责任,这种规定仅对该背书人有效。”
[3]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38条规定:“1.出票人负责于汇票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并凭任何必要的拒绝证书,向持票人或向取得并支付汇票的任何背书人或任何背书人的保证人,支付票款。2.出票人可在汇票上明文规定排除或限制他对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此项规定只对该出票人有效。排除或限制付款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另一位当事人对汇票负有责任或承担责任时才发生效力。”
[4] 赵威:《票据权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87页。
[5]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被追索责任及再追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