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并不是分离的,而是统一于人的实践创造过程之中。从实践过程来看,任何具体的实践总是按照一定的意图在一定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问题是,作为实践开端的认识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或者说,究竟是什么动因驱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认识并据此从事实践活动的。这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认识关系之中,必须寻求认识之外的原因。实际上,推动认识的产生和发展的不是别的,就是主体对客体的强烈价值需求。正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唤起了人们认识对象的热情,进而根据认识的成果对对象进行积极的改造或新的创造。实践的目的一旦达到,又会产生新的需要,从而驱使人们进行新的认识和探索,并通过新的实践创造来满足其需要。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就是这样在人的实践创造过程中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不能把对必然的认识游离于人的实践创造过程之外。
由于自由及其实现程度是由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决定的,因而人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实践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实践,由这样的实践所制约的自由也必然是历史的、具体的,超越实践能力与实践发展水平所允许范围的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实践是发展的,因而自由也是发展的,实践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自由及其实现程度也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人不能超越必然的制约,但人决不只是必然的奴隶。我们所讲的必然性并不是机械的因果决定论意义上的必然性,而是一种通过大量偶然性表现出来的发展趋势,因而必然性所规定的可能性范围是比较广阔的,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和途径也是多样的。这样,人的活动尽管要受到客观必然性的限制,但人在必然性所规定的可能性范围内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一定的抉择,并通过实践将其可能变为现实,从而获得相应的自由。此外,人虽不能超越必然的制约,但人在必然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超越对象、客体对人的限制。规律是不可改变的,是不能随意摆脱的,但人能够根据对规律的认识,改造具体对象,摆脱具体对象对人的限制,使其更好地满足人的需求。如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能源,但它不一定受某种具体能源的限制,一种能源枯竭了或者被淘汰了,可以通过认识、探索,发现、生产、利用新的能源。
在对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应当注意处理好这样两个关系:
首先是自由与选择的关系。自由总是和选择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选择就没有自由。人的选择不同于动物的选择。动物也会选择,但动物的选择是本能的,说到底是盲目的。而人的选择则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行为,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判断,有意识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对象、手段、途径和行为方式进行活动。选择表现和确证着人的自由。但是,并非所有的选择都是绝对自由的。选择是有条件的,受到必然和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个人“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4]。真正能够体现自由的选择是理性的选择、尊重必然的选择。人要在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实现自由,其选择决不能脱离条件,违背必然。
其次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关系。主体尺度是一种突出主体性、要求客体服务和满足主体需要的尺度;客体尺度是一种突出客观性、要求主体服从客体自身规律的尺度。自由无疑要突出主体性,使客体的改造能够体现主体的意愿和目的。就此而言,自由就意味着主体性的高扬。但是,主体性的发挥又不能轻视或无视客观性,主体内在尺度的运用必须以客体外在尺度为基础。只有尊重和认识事物的客观必然性,才能把握主体内在尺度可能运用的范围。恩格斯指出:“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5]同样,越是包含必然性的判断,就越是自由的判断。自由的判断就体现了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