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发展离不开人的自由。人追求自由的过程,也就是人的发展过程;自由的不断实现,也就是人的不断发展。要推进人的发展,必须正确处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自由,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意指从限制、束缚中解放出来。物与物之间没有什么自由问题,动物与自然环境之间也谈不到自由。自由是标示人的活动状态的范畴。对于人的自由来说,外在的约制性主要在于客观必然性。必然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自然和社会发展所固有的规律。客观世界的运动变化有其固有的规律,而客观世界的规律同时也是支配人自身的规律。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必然性,对人的活动具有强制性。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贯穿于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始终,并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本原性和永恒性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由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和存在的双重属性决定的。
人的生活面对的是两个世界,即“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
这就是说,人生活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离开自然界来生存和发展,尽管这样的自然界是不断被人化的自然界。人虽然不能离开自然世界来生活,但又不能仅仅满足于自然世界的生活,而要追求一种更高的理想,并用某种理想引导自己的生活。这就形成了另外一个生活世界,即理想世界。两种世界存在的规律是不同的。在现实的自然世界,自然必然性是其基本规律;在理想世界,自由则是其支配性的规律。人既然面对并生活于两个世界,而两个世界存在的规律不同,这就自然会产生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人不能离开现实世界,当然会像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样受制于自然必然性;人不满足于现实世界而指向理想世界,又不能不同时受自由的引导与激励。这样,自然必然性与自由就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永恒性矛盾。
人的存在具有双重属性,即现实性与超越性。人的存在,无疑是人的“生命存在”。但是,人的生命存在并不仅仅是自然肉体的存在,还有其更为重要的方面,这就是生命意义的存在,即人要不断追求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深刻地标识和体现了人的生命存在的真正内涵。这是因为,与动物不同,人的存在与活动并不是本能的,作为一种有意识的存在物,人不会把自己的自然存在当作自己生命存在的全部,总是要在维持自然生存的基础上有所追求,力求实现自由和人生价值,从而使自己的生命存在达到更加完满的状态。
因此,完整的生命存在并不仅仅是自然性的存在,同时也是超越自然性的存在。作为自然存在物,人不可能离开自然界和社会,其活动肯定要受制于自然必然性和社会必然性,必须服从客观规律。作为超越性的存在物,人又不会满足现有的生存条件,不会完全屈从于现有自然、社会条件的限制,而是力求获得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人既不能脱离现实,又不能没有精神追求,这就不能不产生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只要有人类存在和发展,这一矛盾就不会消除。
自由与必然的矛盾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自由总是首先借助于一定的理想、追求和选择而在观念中确立起来的,但人不是仅仅满足于这种观念的自由、精神的自由,而且还要追求一种实际的自由,使自己的理想真正得以实现。而要实现这样的自由,就必须付诸行动。为了使行动能够达到预想的目的,那就不能只按愿望行事,必须服从和遵循活动对象的客观规律。这就使人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自由与必然的两极,并使其形成为矛盾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