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5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关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2010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将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幅度达50%。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属信用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支付。按照办理贷款的地点划分,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另一种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5.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或代偿的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三年补偿或代偿完毕。同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或代偿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实施在校期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补偿、代偿或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6.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7.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8.学费减免
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定。
9.“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0.其他措施
高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校内各项资助措施的开支。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