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从1983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城乡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引导和支持各地改善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2002年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后,中央财政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大幅度提高。2006—2010年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成了2356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了100所人才培养质量领先、办学特色明显、改革深入,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培训了15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预计2011—2015年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和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同时,将支持全国所有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1~2个专业,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
——明确各级财政投入责任。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9],中央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而要求[10],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
——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2002年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2005年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2002年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同时,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005年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