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主要是:一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方式,对全国高等教育事业进行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二是通过制定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三是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学校和部分高等职业学校。四是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发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20]。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制定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依法管理省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审批部分高等职业学校,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央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等。
3.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2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目前,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职业教育宏观政策的协调和制定。[22]
4.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2006年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23]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目前,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管理职责主要是: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和基本质量标准,审定教科书;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标准、学校建设标准;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依法对义务教育进行投入等。基础教育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教师、校长的管理,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管理,学校的审批与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督导等职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
(二)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职权
教育行政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而建立的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体系。广义的教育行政机关,是指一切具有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狭义的教育行政机关,仅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
1.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