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教育行政体制上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是教育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逐步加强,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通过法律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探索,中国初步形成了适合国情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1980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以下简称《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残疾人教育条例》)等14部。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已有70余部。此外,在地方层面,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教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地方规章形成了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的教育立法进程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一)教育法律制度起步阶段
从1980—1995年《教育法》颁布之前。这个阶段的基本特点是,教育立法工作主要着眼于解决教育发展中突出矛盾和紧迫问题。这个阶段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3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确立中国学位制度的基本框架,至今仍是学位管理的基本准则。1984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拉开了义务教育法制化的序幕,但受当时国家发展状况的制约,其中规定的义务教育是低标准的。1993年颁布了《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教师队伍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保障。
图2—3 北京市朝阳区举行《义务教育法》宣传活动
(二)教育法律全面建设阶段
从1995—2000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开始着眼于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具有教育基本法的性质,对教育事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明确了教育的法律原则、基本制度和教育活动中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专项教育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作为专项教育法律,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颁布实施,以及10多项教育行政法规和各种教育规章的颁布,基本形成了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使主要的教育活动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律深入建设阶段
自2000年至今。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把教育法制建设视野向一些新领域拓展。2000年以后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这些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背景下调整更为广泛的教育关系,对具体教育活动主体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注重对微观行为的规范,明确教育领域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此外,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确立了义务教育全免费原则,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做了更加细致和可操作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