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1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年11月发布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ClassificationofEducation,ISCED)和中国现行学制的对照。
表2—12011年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与中国现行学制对照表
续表
(二)义务教育制度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实施义务教育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在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学龄人口规模大,教育经费短缺的背景下,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全体人民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最终实现了普及义务教育的百年梦想。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等特点。中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梦想始于清朝末年,1904年清政府在《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初等小学五年义务教育。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学校系统令》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设想从未真正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加快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步伐。1982年,《宪法》规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对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家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中国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图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义务教育法》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2]
中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根据该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
该法确立了中国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即“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4]。依据该法,中国建立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检查。
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国逐步建立了各级政府责任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由省级和县级政府筹措,中央政府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等,对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予以支持,并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