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与国际上的分类逐步趋于一致,国际特殊教育界对特殊教育的对象划分得更为细致,可以说已将人类已知的各种缺陷、残疾和障碍的类型都包括进去了。
(一)特殊教育对象的类型
1.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和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是指身体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或障碍的学生。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1]。这些类别的残疾人都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由于特殊教育的对象一般主要指儿童少年,因此,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在国内多被称为“残疾儿童少年”或“特殊儿童”。国际特殊教育界对特殊教育的对象划分得更为细致,类型包括:聋、重听、智力落后、畸形缺陷、其他健康缺陷、严重情绪紊乱、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缺陷、视觉缺陷、自闭症、外伤性脑损伤、聋盲、多重障碍等。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是指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异于常态(正常)的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在肢体上和智力、感觉能力、情绪、行为、语言等心理上。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低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儿童,也包括高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儿童。习惯上被称为“异常儿童”“偏常儿童”。还有的地区将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规定为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大类,使用广义特殊教育对象的概念。其中,身心障碍类型有13种: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著障碍;资赋优异类型有6种:一般智能优异、学习性向优异、艺术才能优异、创造力优异、领导才能优异和其他特殊才能优异。中国大陆给超常儿童少年举办的特殊班教育,对品行问题少年实行的工读教育,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特殊教育。但本书重点介绍的是狭义概念的特殊教育对象。
2.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泛指一切在学习能力与学习方面与一般儿童差异较大,不易适应教学环境,需要特别辅导的儿童。这些儿童可以因身心方面缺陷或学习能力障碍,也可以因资赋优异或处境不利而产生学习问题,需要特殊教育。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通过的《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中阐释“特殊教育需要”是指其需要来自残疾或学习困难的所有儿童和青年。现在,“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在国内外特殊教育界广泛使用,它所体现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所认同。
图8—1 特殊学校教师数十遍上百遍地纠正孩子发音 刘光昱 摄
3.中国特殊教育对象的数量
中国人口最多,残疾人数量也最多。2006年中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涉及77.2万户、252.6万人,其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万户,被调查确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万人。据调查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3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应接近8500万,0~14岁的387万人,其中6~14岁义务教育学龄残疾儿童246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其中视力残疾13万人,听力残疾11万人,言语残疾17万人,肢体残疾48万人,智力残疾76万人,精神残疾6万人,多重残疾75万人。另据卫生部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20万~30万先天畸形儿出生,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