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考试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助推器,高考制度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1—2010年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从2001年的458万增至2010年的962万,年均增长8.6%;全国高考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1.3%,其中农村考生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4.3%;高校本科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0.9%,其中农村考生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3%。同期,女性考生受高等教育机会逐年增加,2010年录取女生占录取考生总数的50.8%,超过男生比例。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为77.9%,高于全国录取率9.3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进行高考制度的改革。高考改革要坚持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目标是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目前,中国深化高考改革的重点是“四改革、四推进”:一是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推进分类考试;二是改革考试评价体系,推进综合评价;三是改革招生录取模式,推进多元录取;四是改革高考管理制度,推进“阳光工程”。总体上,将继续坚持高考制度,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考试内容、方式和招生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改革。[4]
(二)学位管理体制
1983年5月27日,新中国首批在人民大会堂被授予学位的18名博士,树立起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中国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博士了!
2010年,全国招收研究生53.82万人,其中招收博士生6.38万人,招收硕士生47.44万人。全国在学研究生153.84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25.89万人,在学硕士生127.95万人。毕业研究生38.36万人,其中毕业博士生4.90万人,毕业硕士生33.46万人。[5]
1.学位基本制度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条例》,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位条例》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第一部教育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成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
中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三级学位参照多数国家通行做法,分别与中国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即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相对应。《学位条例》规定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专门技术能力要求,以指导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另设有名誉博士学位,作为国家荣誉专门授予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国外知名人士。[6]
根据198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中国的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198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并分别于1990年、1997年和2011年先后修订。2011年,目录规定授予学位的门类共13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门类下共设一级学科110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