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所举的例子说明了辩证矛盾的多样性以及对它们加以分类研究的必要,这样的研究我们在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们的追随者那里都没有见到。当然可以指出个别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苏联哲学家的著作,但这些著作通常只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思想的普及,就是说,其中没有对这些思想的任何批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简要地描述了“辩证法的规律”,特别是杜林激烈反对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列举了一系列说明这个“规律”的例子之后,恩格斯随后得出结论说:“否定的否定究竟是什么呢?它是自然、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发展规律;这一规律,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动物界和植物界中,在地质学、数学、历史和哲学中起着作用。”[60]但是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这个规律的普遍性表明,它不以具体的形式决定任何的过程。“当我谈到所有这些过程,说它们是否定的否定的时候,我是用这唯一的运动规律来概括所有这些过程,正因为如此,我没有去注意每一个个别的特殊过程的特点。”[61]这一结论无疑也适用于所有的辩证法“规律”,它说明这些规律(如果保留对它们的这种称呼)不对自然界、社会和思维中进行的过程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记录这些由构成基础科学研究对象的规律所决定的过程所具有的某些共同特点。
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掌握自然规律的作用,但是他们当然不是在掌握所谓的辩证法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只是理论思维所必需的科学抽象,并不构成对自然界规律实践掌握过程的具体内容。恩格斯也不能不承认这一点:“仅仅知道大麦植株和微积分属于否定的否定,既不能把大麦种好,也不能进行微分和积分。”[62]
这样,在描述这样那样的过程时,特别是在从事对资本主义的研究时,虽然也指出了所研究过程的辩证法特点,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想要揭示这些过程的专门规律,他们把这些规律称作所研究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同样不能不承认,在指出资本主义发展中的辩证过程时,马克思主义奠基人在自己关于人类前资本主义发展的论述中,以及在对被定义为共产主义社会形态未来人类的描述中,没有使用(除了个别的例外)辩证法的主要概念。可见,人类历史中辩证过程的普遍性与其说正在被对经验材料的具体分析所证实,不如说仍然是一种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