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马克思要求从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中“推导出”宗教的观念。直观的例子是阶级对抗。但是,在原始时代,类似的“自我矛盾”表现在哪里呢?原始的社会有机体——这是一块特殊的自然界之外的“飞地”,把自然物改造成文化物在这里实现,保障社会在不可预言的自然力量世界里生存的过程某种程度上的“完善性”和“规范性”也在这里获得确立。但是生产力的发展还比较薄弱,这种独立性是很脆弱的。外部的、还没有被掌握的、给社会有机体带来死亡威胁的破坏性力量经常入侵这些“平衡”过程。这就造成了如下的特殊情况:一方面,不与周围环境发生交换,社会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社会没有能力让外部混乱过程服从自己的控制。剩下的唯一道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22]来掌握这些过程,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对自然界的神化、灵化,把自然力量当作社会活动的有机延续和“补充”来看待。正是“原初的”和“派生的”自然之间,社会有机体的规范性和自然力量作用的混乱性之间的这种每天都发生的对立冲突就构成了现实发生分化的社会本体论基础,这种分化决定了宗教巫术行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观念出现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换言之,自然的自发力量只有通过各种非自然的对象发挥其毁灭性的作用,这种作用被看作是对“第二自然界”内在平衡的变形和破坏。“第二自然界”的物理的、可感的部分成为调节人的活动的符号。这就是马克思的基本思想:“个体和自然”的直接关系并不存在,“神化”不是按照孤立个体的体验模式实现的,而是通过把整个社会的特性和结构转移给自然界,把自然界与社会有机体进行类比的途径实现的。由此引出一个经典表述:“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像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作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23]
马克思的立场有助于解决许多问题,它们在传统上构成了研究早期宗教形式的障碍,比如早就消失了的部落,以及澳大利亚或非洲的土著民族。许多事实证明,部落和土著民族日常生活的不容怀疑的调节器就是大量的这样一些物品,它们被赋予了巫术的能力(偶像)。然而,它们的物理性质是非常不同的,如果不把超出它们的感性理解的性质的某些新事实引入到研究中,那么就根本无法理解这种功能的原因。费尔巴哈也遇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拜物教是宗教的最初形式,是由自然界的恐怖现象在人身上所引起的强烈情感所导致的,这些自然现象包括:“恐怖的黑夜”、“深邃的大海”、“幽暗的森林”、“石头上的反光”。可是,许多事实无论如何也不能这样解释。费尔巴哈问道:“什么力量使得人尊奉蜗牛壳、蟹螯、国旗和旒旗为神呢?”他被迫承认,原始人“不用任何批评和判别,将一切可能的对象和事物,不管是自然产物或人工制品,都尊奉为神”[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