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应误解朱熹的“人欲”。朱熹所谓之“人欲”,指的是“私欲”,而非人之正当欲望。正如朱熹自己所说,“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朱熹并不否认人正常的欲望。“同是事,是者便是天理,非者便是人欲。如视听言动,人所同也。非礼勿视听言动,便是天理;非礼而视听言动,便是人欲。”可见,朱熹所要灭的“人欲”,是那些超出了正当要求,以及违反了社会规范的欲望。朱熹反对的,是沉溺于欲望之中。他又认为,人欲只要有“道心以御之”,就“未便是不好”,是为“人欲也未便是不好。谓之危者,危险,欲堕未堕之间,若无道心以御之,则一向入于邪恶,又不止于危也。”朱熹也不主张盲目地抵御外物的**,而是要求通过“即物以穷其原”,正确区分天理与人欲。
那么,要如何实现“存理灭欲”呢?朱熹为我们提供了以下三条线索。
首先,“存理灭欲”要“认取哪个是天理,哪个是人欲”。朱熹说:“天理人欲,其间甚微。于其发处,仔细认取哪个是天理,哪个是人欲。知其为天理,便知其为人欲。既知其为人欲,则人欲便不行。”“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无不各有个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虽在静处坐,亦须验个敬、肆。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在朱熹看来,要“存理灭欲”,首先要“认取哪个是天理,哪个是人欲”,“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只有通过明理,才能灭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讲“明天理、灭人欲”。
其次,“存理灭欲”是复归于人的本心的必要环节。朱熹《大学章句》认为,人的本心“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这就是复归于人的本心,即所谓“明明德”。朱熹还说:“‘孩提之童,莫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极尽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学者必须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则无不明矣。”可见,在朱熹那里,“存理灭欲”是属于自我修养、复归于人的本心的道德范畴,即使是统治者也必须遵从。朱熹曾在奏札中指出:“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因此,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就是要通过明辨天理人欲之异,复归于人的本心。
最后,“存理灭欲”是一个循序渐进、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朱熹看来,尽去人欲,“这事不易言,须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还说:“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消铄去。”因此,他要求在体认出天理人欲之后,“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一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渐渐见得,道理自然纯熟”。朱熹还说:“既知学问,则天理自然发现,而人欲渐渐消去者,固是好矣。”显然,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通过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循序渐进,“自然纯熟”。
朱熹将“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认为“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是朱熹“存理灭欲”的理论缺陷。在这样的对立观下,我们有可能将属于社会伦理的“天理”看作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在社会还没有制定出合法的程序来确立“天理”的内容时,而被任意赋予各种规定,从而造成如清代思想家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的现象。
道统下的无讼思想和民生观念
朱熹继承、发挥了儒家圣贤以道统为己任的思想。他宣称尧舜禹、汤问、武周公、孔孟的圣人之道,在中断数千年之后终于出现了程颢、程颐的延续,而他自己又处于承续之道。他说“看圣贤代作,未有孔子,便无《论语》之书,未有孟子,便无《孟子》之书,未有尧舜,便无《典谟》,未有商周,便无《风雅颂》”,“自尧舜以下,若不生个孔子,后人去何处讨分晓?孔子后若无生个孟子,也未有分晓,孟子后数千载乃始得程先生兄弟发明此理”。在道统论中,朱熹提倡北宋哲学家周敦颐。现代国学大师钱穆曾说:“朱子乃始推尊濂溪,奉为理学开山。”濂溪先生就是周敦颐。同时,朱熹又推广道统谱系,由前人至尧舜,向前起自伏羲、神农、黄帝,下达周敦颐、程颢、程颐和张载。朱熹在《中庸章句序》中首次采用了“道统”一词,使“道统”思想概念化,“道统”之名得以生存、发展,这具有明确的创新观念。在发挥道统的过程中,朱熹承续了程颢、程颐“人心唯危,人欲也;道心唯微,天理也”的思想,将人心、道心与人欲、天理相通。
孔子曾提出“无讼”的思想命题,他从儒家思想的原则出发,以自己的政治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朱熹将这一思想进一步发挥,他在《论语集注》中,详细解说了孔子“无讼”之大义。他引用他人言“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认为“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使民无讼为贵”。朱熹正确理解了孔子“无讼”的宗旨,强调孔子并不是注重如何听讼,以及圣人是否善于听讼,“圣人正是说听讼我也无异于人”,而是强调“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无情者不敢尽其辞,始得”,圣人“所以无讼者却不在于善听讼,在于意诚、心正”,“以修身为本”,“理无不明,明无不烛”,只要意诚心正,“自然有以熏灸渐染,大服民志,故自无讼之可听耳”。因此,朱熹特别强调“唯先有以服其心志,所以能事之不得尽其虚诞之辞”,“明德即物,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
朱熹在他的思想论述中,反复强调了“王道以得民心为本,以此为王道始”的观念。朱熹民本思想的主要内涵,在于爱民、信民、富民与乐民这几个方面。在集注“四书”的过程中,朱熹反复阐发了“民唯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并明确提出了“国以民为本”的进步观。他指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在朱熹看来,“民为贵”,得民心方能得天下,天子、诸侯应当以得民心为重。他说:“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置,天下至尊贵也;而得其心,不过为诸侯耳,是为民重也。”在解释《大学》时,朱熹说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有天下者,能存此心,耳不失,则所以洁矩而民同欲者,自不能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