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对待法家的态度其实是值得人深思的。他假借尧舜之言,一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批评,另一方面又从实质上对法家“辟以止辟”观念的合理性进行肯定。他就此说道:“法家者流,往往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诫,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众,虽仁之,适以害之。”从朱熹对秦朝法律的评价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他对法家文化的综合。《朱子语类》中有言:“问:‘秦始皇变法之后,后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君臣关系及其政权,即是封建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愿改变以法家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并且以不同形式对之加以发挥,不能不说是出于对君臣关系及其政权稳定的渴望。
朱熹法律思想的具体实施以严刑为主,这种与严刑峻法相近的主张与韩非子基本一致。韩非子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罪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朱熹也认为,轻刑“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之意也。”他还认为,“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为劫盗杀人犯求生,而不念及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是为盗贼盘算,而不为善良的人着想。实质上,朱熹在极力吸取和改造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的部分。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朱熹则主张“原情”“原心”,灵活地实施处罚。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可见他的处罚思想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存理灭望”的道德目标
长期以来,一提到朱熹,人们就很容易想起“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句。而事实上,“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朱熹的理论发明,它的思想内涵也不是像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
“天理”与“人欲”的概念早在《礼记·乐记》中就已经出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这里所谓的“灭天理而穷人欲者”,指的是泯灭天理而为所欲为者。朱熹之前的宋代理学大家二程是将“天理”和“人欲”作为道德修养中的基本对立的第一人。二程有云:“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所谓的“灭私欲则天理明”,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这是宋代理学的道德修养目标。
朱熹赞成二程的“天理”“人欲”观念。朱熹曾说:“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唯危,道心唯微,唯精唯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熹将“存天理、灭人欲”看作是儒学的精髓。但是朱熹将更多的理论作为用于阐明如何实现“存理灭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