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吸收了孔孟思想的精华,将其纳入他天理思想的体系当中。朱熹认为,“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与孔孟所提倡的“仁”“礼”一样,朱熹的“理”也具有道德原则的规范要求,是人们实施有目的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他指出,“君尊于上,臣恭于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侵犯”,以此对君臣、上下、尊卑、大小作了界定。朱熹发扬了孔子“分”的思想,使其进一步法制化了。在论证“三纲五常”伦理等级制度时,朱熹引入了“理一分殊”的理论,以阐发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正是由于“理一分殊”,人们才会具有不同的名分,从而各得其分,各得其利。同时,朱熹将“义理”视为判断是非的最主要标准,“合于义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将孔孟圣贤的“仁”“礼”法律思想发展成为以“义理”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是朱熹的一大发展与贡献。
在德礼政刑观上,朱熹发挥了孔孟思想,认为“道,犹引导,谓之先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感观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他不仅将德礼政刑划分为德—礼—政—刑四个层次,而且又将其细分为德礼—政刑两个层次,德-礼的层次,政-刑的层次。朱熹把孔子所说的政、刑、德、礼都看作是治世的工具,治世的方法,但这四者在他的治国之道中又有不同的地位。其中,德、礼是本, “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知”;政、刑是末,政、刑只能使人民远离犯罪而已。
涉众兼容的特色理学
朱熹思想的源头活水众多,他的理学核心不仅吸取了儒家圣贤的思想精华,而且折中融合了诸多思想学说。众涉融合各种文理学术,无愧为朱熹思想的一大特色。他曾回忆说:“某旧时亦要无所不学,禅、道、文章、楚辞、诗、兵法,事事有两册。”可猜想他思想的包罗万象。明代历史学家王祎认为:“自孔子而后,曾子、子思继其微,至孟子而后,周、程、张子继其绝,至朱子而复明,朱子之道,固集至贤之大成者也。”著名学者贺麟曾对此作出精妙的论说:“朱子之所以成为儒学之集大成者,乃在于他把握了孔孟的真精神和活灵魂,而不拘于儒家先学的个别思想和言论;既将这种真本质加以弘扬广大,又能够兼容并蓄佛、道二学,熔诸子百学为一炉,从而才能建立一个博大恢弘、蔚为壮观的理学思想体系,且扩至知识学、道德学、教育学、政治学、自然科学等旁支,从而为儒家思想增添了新的血液、新的生命力;开创儒学发展的一代新风,使儒家思想生机勃发,绵延至今。这便叫作‘言孔孟所未言,而默契孔孟所欲言之意;行孔孟所未行,而吻合孔孟必为之事’。”这一段议论,绝对是对朱熹思想内容、思想特色的绝好概括。
首先,朱熹继承、发扬了孔孟、荀子、董仲舒的学说,吸收了他们思想之精华,将孔孟“仁”“礼”学说、道德观及天命论逐渐演化,形成了形而上学的天理,构成了其思想体系的合理内核。孔孟“仁”“义”之学演化成为理气天命思想,儒家学说从此更具理性色彩。在天人关系上,朱熹仍然坚持“天人合一”的思想观,但他的这一观点并不是通过直观的表达方式来显现的,而是以“理”的范畴来阐发。朱熹的“理”既表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又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合一,有着很高的思辨哲理性和社会实用性。在天人合一思想的阐述中,朱熹对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的引用,使这一思想更加具有了科学理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