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因此,“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是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进一步明确了“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劳动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等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相关的就业指导服务还不够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仍将是一个需要长期实践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三、我国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劳动用工中已经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劳动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平等主体,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条件。
(二)人才聘用制度
人才聘用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选拔任用、聘任聘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1.国有企业的人才聘用制度
我国国有企业已建立了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向选择的人才聘用制度。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各类人才。凡聘用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企业配置人才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企业在人才流动过程、用工过程中与员工发生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予以协商解决。
2.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推行此项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关系转变,从而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等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了为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接转、托管人事档案、考核档案,办理就业、转正定级;为委托代理人员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接转手续及因私出境的政审;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及管理;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等。目前,全国各地人事代理发展迅速,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形式趋于多样化。此项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人才资源的社会化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性,对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素质和人才竞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就业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