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统包统分”、“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三个阶段的沿革。这三个阶段的转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分”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从招生到就业,无不打上了“计划经济”的历史烙印。国家承担高校毕业生的全部培养费用,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按指令性计划招生,毕业生按照计划统一分配,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通常把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称为“统包统分”模式。
这种就业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的,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这种就业制度下,国家是人才配置的唯一主体。“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保证了国家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而产生的人才需求不平衡的状况,对国家宏观调控人才流向和社会安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改革深化时期的“双向选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统包统分”的大学生就业分配制度滞后于形势的发展需求,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是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决定》指出:“对于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主要形式的就业制度。
1989年3月,国务院转批了教育部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在过渡阶段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向社会推荐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双向选择”的就业形式。但这一制度仍然遗留了原分配制度的某些问题。例如,高校毕业生的“干部”身份予以保留;对未能实现“双向选择”就业的毕业生,仍以国家分配方式安排就业等。在企业自主权尚未完全确立、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毕业生就业仍然受着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等计划体制的限制。
这一阶段虽已开始了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主要形式的就业制度改革,但仍处于国家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过渡时期。
(三)市场经济时期的“自主择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以“自主择业”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并确定1997年大多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
在这种就业制度下,大部分毕业生将按照个人的能力、条件和愿望到市场参与竞争,而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就业,用人单位也只能用工作条件及优惠待遇吸引毕业生,不能等待国家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给予保证,而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