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含义
(一)就业的内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进行的活动。具体来说,根据国际标准,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的人,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视为实现了就业:(1)在规定期间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的职业的人;(2)有固定职业,但因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因气候不良、机器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自营人员,或在协助家庭企业或农场而不领报酬的人,在规定时期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4)退休人员再次就业(有报酬或收入)。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条指出:“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就业的定义为: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愿望的人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就业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济收入的活动。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就业条件,指一定的年龄;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时间条件,指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就业必须是较长时间连续进行某项活动,并通过该项活动稳定地获得经济收入。偶尔参加某项活动并不能算作就业,如在校学生寒暑假期或周末从事的家教或临时打工只是暂时性、临时性的工作,而不是就业。与此同时,就业必须是从事社会活动,得到社会承认并取得经济收入。正如家庭主妇和保姆从事同样的劳动,保姆的活动是就业,而家庭主妇的活动就不能视为就业。
(二)大学生就业的含义
大学生就业,是指完成学业的大学毕业生,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与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一定的方式,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具备的条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济收入的活动。
在就业时间上,大学生就业分为即时就业和延时就业。即时就业,即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参加招聘会、人才交流会或学校推荐等方式,签订就业协议而就业。如果毕业生毕业前由于未能找到满意的工作或者其他原因未签订就业协议,则属于延时就业。延时就业的毕业生则需要根据自己的期望继续寻找就业机会或创业。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即时就业的比率,也就是初次就业率,作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高校也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充分就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自2001年以来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维持在70%—80%,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政府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国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并未出现就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态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100多个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监测,2012年第三季度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人数,相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较大。”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含义
就业指导是指给予学生和成人以升学或就业的指导和帮助。《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对“职业指导”是这样解释的:“职业指导,亦称职业咨询或就业指导,指根据社会职业需要针对人们的个人特点以及社会与家庭环境等条件,引导他们较为恰当地确定职业定向、选择劳动岗位或者转到新的职业领域的社会活动,是沟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和社会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