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我国在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的总数应为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仲裁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的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者是复印件。
2.提交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3.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条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律对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需特别指出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依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因为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所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后,诉讼当事人仍是劳动争议原当事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书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与审理一般民事纠纷相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