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报酬”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品,才能维持和发展自身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毕业生就业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可以通过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勒令其改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此项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可能有损人体健康的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卫生条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劳动法》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涉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有: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