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就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通过有关的制度、机制建设和配套技术的应用,我国基本形成了就业信息全社会公开、跨地区共享、多途径提供的良好局面。对于高校毕业生而言,更主要的问题在于某些用人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直接误导、诱导甚至欺骗毕业生。虽然各类用人单位均有基于录用人才的现实需求而公开相关信息的内在动力,但出于不同的自身利益考量,这种公开往往是有偏差的,很难保障毕业生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
(三)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指出从2008年起提倡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列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现阶段作为高校必修课或选修课开设,经过3—5年的完善后全部过渡到必修课。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毕业生应知晓国家的就业政策,了解社会需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择业意识,掌握求职技巧,不断提高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如实、公正和择优推荐本校毕业生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高等学校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以切实保证毕业生被推荐权的实现,具体应做到如下几点:
1.如实推荐。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对每位毕业生进行推荐均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不带主观偏见,不偏不倚,公平、公正。
3.择优推荐。学校应根据毕业生的在校成绩、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荐、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五)自主择业权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择业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职业、选择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择业或是创业。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三、毕业生就业后的权益
(一)劳动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