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就业的政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签约学生享有的权利有:
1.真实了解用人单位情况的权利。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所要选择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等。
2.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协议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于特殊原因,毕业生已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比如考取研究生、出国深造、参军入伍、家庭发生意外等。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协议,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尽管变更或解除原协议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因为商定的协议书具有约束力,变更或解除原协议必须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3.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签约学生承担的义务有:
(1)有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基本情况的义务。在介绍自己基本情况的时候,应该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有自觉履行就业协议、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义务。就业协议经批准并报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就列入就业计划。国家就业计划的下达,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而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毕业生应按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切实履行赴岗就业。
(3)有配合学校做好毕业总结及毕业鉴定工作的义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就业规定,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学校都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行为准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毕业生应该认真总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好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享有全面了解毕业生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对所需人员综合素质、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学校有关部门或毕业生所在院(系)以及毕业生本人,了解毕业生的各方面情况,并对毕业生进行测试、考核,最终决定是否录用。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如实向毕业生和学校介绍本单位情况的义务,包括对毕业生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生活待遇、服务时间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等。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作为毕业生培养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具有重要作用。学校承担的义务有:
1.学校有义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2.学校有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介绍学校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3.学校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就业协议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4.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学校有义务提供有关政策和就业信息指导、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协议的解除与改签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征得学校同意,解除原定协议,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完成,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