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决不止于“原本”本身,也决不止于某一确定的阶段。传统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连串的对“原本”的解释、再解释。对“原本”的早期解释,对于后来的继承人来说,就是“原本”和传统;我们现在人对传统的解释,对于将来的继承人来说,又成了“原本”和传统。传统和解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二者都在“原本”内部,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二者都是“原本”的活动过程。[2]所以我们决不能把解释看成是对传统及其“原本”的主观附加之物,而应该把解释看成是和客观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以为对传统做新的解释就是主观地对待传统,这种看法是把传统与解释对立起来,似乎传统可以外在于解释而独存,解释不过是对外在的东西的一种认识,这显然是一种主—客关系式的认识论。利科指出:解释不是“对原本所做的活动”(theactonthetext),不是“一种主观的解释过程”,而是超出此种意义的解释,探索“一种客观的解释过程”,此过程乃是“原本的活动”(theactofthetext)。[3]前者是狄尔泰所未能摆脱的西方传统观点,后者是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创新。前者把解释看成是主体的主观活动,后者把解释看成是构成传统的内在因素,是传统及其“原本”本身的客观活动。按照前一种观点,人对传统的认识处于外在关系中,人不能参与到传统中去,因而也无法使旧传统转化为创新的力量,旧传统也永远与我们保持古今的距离。按照后一种观点,则由于人对传统的参与,旧的、死的东西可以通过解释而成为新的、活的东西,远离我们的东西可以通过解释而化为贴近我们的东西。这里的关键在于解释所必然具有的“现在”的性质,即前面一再申述过的现在的参照系与传统的结合。正是这种结合,在传统继承人面前展开一个新的、贴近自己的视域,一个新的世界。
4.对传统的新解释不能脱离传统
显然,这种新的世界又决不是脱离旧的传统的。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告诉我们:历史、传统先行于我和我的反思,在我隶属于我之前,我已先隶属于历史,隶属于传统。我们总是被抛置在现成的传统之中,传统是我们一切言行由之出发的始点,我们在对传统做解释和反思时,我们已经预先设定了传统。“解释,在作为解释者的活动之前,就是原本的活动。……对于解释者来说,解释就是把自己放在原本本身所支持的解释关系所指示的意义之中。”[4]所以我们不可能完全脱离我们所隶属的传统条件进行新的解释;即使是打破旧传统,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传统条件。更具体地说,我们现在的人所处的新的参照系虽然如前所述不同于传统及其“原本”所处的参照系,但这新的参照系与旧的参照系之间又有其历史连续性和贯通性。我们现在人的视域虽然不同于古代人的视域,但现在的视域包括其自古至今的形成过程,脱离过去的、孤立的现在视域是没有的。这就是为什么同一群体虽有古今新旧之分,但又有其相同的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群体;这就是为什么同一群体内的不同成员对传统的解释虽言人人殊,但又有其相同的传统背景以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成员。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们对传统的解释就不可能是不受条件限制的。哈贝马斯所主张的不受限制的交往,只能是一种理论,事实上是办不到的。他的意识形态批判也必须以对传统、对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解释为基础。
5.对传统的新解释是一个受限制与打破限制的斗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