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意见认为孔子的“仁”是对人的尊重,因而也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并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3]作为佐证。把孔子的这些话评价为对人的尊重,固无不当,但认为这就是孔子的“主体性”思想,则未免过分。孔子的“仁”是以自己为出发点,所谓“能近取譬”[4],即是此意。孔子的思想诚然有其可贵之处,值得肯定。我们平常称赞的“人情味”,也许就是孔子的“仁”的思想表现。但细察一下这种由近及远的“人情味”,就不难看出,它是出自“自我”的施舍和恩赐,而并非出自对他人的“主体性”的承认——对他人的独立自主的权利的承认,并非出自责任感。反之,“主体性”和“互主体性”的思想是肯定人皆有独立自主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人之间的关系,而决不是施予与被施予、恩赐与被恩赐的关系。后者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前者则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后者确能给人以“温暖”,但“温暖”之余,却给人留下“欠债”甚至压抑之感,原因就在于不平等;前者似乎是“冷冰冰”的人际关系,但各人各有自己的权利,彼此独立,相互平等。“仁”与“主体性”、“互主体性”的区别也许就是中国传统人际关系与西方传统人际关系的区别。
5.墨子的“兼相爱”
这里是否对孔孟的“仁”的含义,分析得太牵强、太苛刻了一些呢?我们不妨把墨子的“兼爱”拿来与孔子的“仁”对比一下,也许能帮助我们更切近地理解我上述的看法。墨子的“兼爱”有两个特点:一是爱无差等,不分远近亲疏。墨子说:“兼以易别”[5],“兼”就是不分人与己,不分远与近,“别”就是分别远近和人己。与之相反,孔子的“仁”则是爱有差等,由近及远,由己及人。故墨子主张爱应该“远施周遍”,“贵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6];而孔子则认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7]。孔子的这个思想大概是中国人所谓“合乎人情”的一个具体表现吧,但我想这也是缺乏“主体性”和“互主体性”的表现。至于墨子的“兼相爱”则颇有“主体性”和“互主体性”的思想闪光,“兼相爱”之“相”与“互主体性”所讲的相互承认对方是独立的主体,有相通之处。难道我们不应该发扬墨子的“兼相爱”以冲击一下儒家父子相隐的传统吗?
“兼爱”的第二个特点是“交相利”。墨子的“爱”不像孔子的“仁”那样只是脱离物质利益的抽象道德观念,而是与物质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墨子虽然也讲“仁”,但他的“仁”的含义远不同于孔子的“仁”。墨子说:“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8],可见墨子是以“利”来解释“仁”。西方的“主体性”思想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强调认识自然、征服自然,使自然有利于人,所以从这方面看,墨子的“兼相爱”实在可以说包含有“主体性”思想的因素。
[1] 《论语·季氏》。
[2] 《论语·颜渊》。
[3] 《论语·雍也》。
[4] 同上。
[5] 《兼爱》下。
[6] 同上。
[7] 《论语·子路》。
[8] 《兼爱》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