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贝马斯的“认知主义”伦理学
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哈氏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只不过康德所讲的实践理性是独白式的,而哈贝马斯所讲的理性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主体与主体之间通过交谈,共同诉诸理性,以达到共识。哈贝马斯主张用道德的方式以解决各个个体或主体行为之间的矛盾来代替暴力的方式和强制的方式。道德行为是主体与主体之间进行真正的相互沟通、彼此理解的行为,在其中,双方通过自己所提出的理由作为论据,以达成共同接受、共同认可的规则或规范。这里,双方唯一服从的标准是理性——理由,而不是任何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所以这样达成的同意和一致是非强制性的,是合乎理性的。正因为如此,哈贝马斯明确地称他的交谈伦理学是“认知主义”和“主知主义”的伦理学。“认知主义”就是以理性为基础,而不以情感主义和直觉主义为基础;即使是个人的情感、爱好、欲望之类的非理性的东西也要建立其合理性的根据,使之具有普遍性。反之,“非认知主义”则认为道德规范是个人情趣,属于纯粹由主观方面决定的东西,无理性、理由和普遍性之可言。
2.“理想的谈话环境”的“假定”
哈贝马斯深刻地注意到,在实际生活中要求人们的交谈、对话只服从理性——理由而不受任何强制性因素的干扰(例如权势的胁迫,利害的引诱,社会舆论的偏见,不平等和不能自由发表意见的传统,等等),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因此,他把自己所提出的不受理性——理由以外的力量所左右的所谓“理想的谈话环境”称作是交谈中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假定”或“预期”,这就是说,交谈、对话不一定就产生完全合乎理性——完全根据理由的一致和同意,但哈贝马斯强调,要达成这样的一致和同意,交谈、对话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哈贝马斯的这个思想启发了我们,“理想的谈话环境”虽然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找到,但这毕竟是一个合乎理性的理想。
3.儒家的“庶人不议”
与哈贝马斯的这种理想相对照,中国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的伦理政治理想则不然。孔子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1]。这也就是说,不交谈、不对话(“不议”)是最高的伦理政治理想。孔子以后的整个儒家传统都继承了这个原则。当然,他们也推崇“谏君”和“纳谏”,但孔子所讲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一套“正名”的思想,却决定了“谏君”和“纳谏”只能是君与臣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的对话,不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这种对话的最后裁决者不是理性,而是掌握权力的君主,尽管开明的君主也讲一点理,但最终理仍然掌握在君主的手中。“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龚自珍语)。一种“万马齐喑”的伦理学——一种排斥交谈、对话的伦理学,无理性的伦理学,与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合理性伦理学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说明中国的儒家伦理学缺乏主体性原则,更谈不上“互主体性”;儒家的伦理学与理性伦理学背道而驰,既不能比拟为康德以“主体性”为原则的伦理学,更远远比不上哈贝马斯以“互主体性”为原则的伦理学。联系到中国儒家伦理传统的顽固性,我们把儒家拿来与哈贝马斯的伦理学对照一下,或许不算是迂阔而无意义的吧。
4.“仁”与“互主体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