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海德格尔对符合的可能性却提出了问题。符合说所讲的符合中,一方面是客观的独立自在的物质对象,一方面是主体对于它的陈述、判断或认识,独立自在的物质对象与认识并不像两块银币一样是同类的东西,两者如何能符合呢?
海德格尔认为,从本体论(存在论)上看,任何所谓客观的事物,都只是因其呈现于人面前,才具有意义。人是“自然之光”。我们对某事物做出陈述,或者说做出判断,并不是对某独立于人之外的事物做出陈述或判断,而是对某个与人(“此在”)相关联的事物做出陈述或判断。这样,符合的双方才是同质同类的东西,也只有同质同类的东西才谈得上符合。因此,对某事物做出陈述或判断,也就是揭示某事物的意义。事物在没有被人陈述或判断时,处于遮蔽状态,即是说没有意义;而当一个陈述或判断揭示出事物的本来面目时,事物就达到了去蔽的状态而为人所见,这个陈述或判断便是真的。这里显然包含了符合的现象,但符合是派生的,符合的基础在于:陈述或判断之所以成其为真,乃是源于人(“此在”)的揭示、展示。简言之,“此在与世界”的融合关系这一存在论的基础是第一位的,认识论上的符合是第二位的。
3.去蔽说的真理的真实性
是否可以只因为有了人,事物(存在者)才被揭示而有意义,就得出结论,说一切真理都是主观的呢?如果把“主观的”一词理解为任性随意,那当然不能说真理是主观的。但如把“主观的”一词理解为一切真理都与人相关联,那倒是可以这么说的,但这里的“主观”的意思显然已不是独断任意了,因为人(“此在”)的生存就是要让事物(存在者)的面貌如其所是的样子呈现出来或者说被揭示出来。是人使事物去蔽而显示其本来的意义,是人使事物成其为它之所是。按照这种说法,在牛顿定律(举例说)被牛顿揭示之前,就不能说是假的。海德格尔认为,在牛顿之前,牛顿定律处于遮蔽状态,既不能说它是真的,也不能说它是假的;唯有在牛顿揭示牛顿定律之后,牛顿定律才作为真理而存在。真理作为真理,总是与人(“此在”)的存在相关联,与人的揭示相关联。[6]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海德格尔决不否认事物离开人而独立存在,决不否认,没有人,事物仍然存在,但事物的意义,包括事物之“成为真”,则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的揭示。海德格尔哲学的兴趣不在离开人的所谓“自在之物”,那是抽象的,而在人所实践于其中、生活于其中、与之打交道的现实世界。
我想举我国明代学者王阳明的一段语录作例子,也许更通俗易懂一些:“先生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云:“尔未看此花时,此花与尔心同归于寂。尔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尔的心外。”[7]王阳明所谓“心外无物”,并非否认物的独立存在。他明确说过:“我的灵明,离却天地鬼神万物,亦没有我的灵明。”[8]可见王阳明并不像过去一般所批判他的那样是主观唯心论者。通观他的整个思想,他实际上是主张,离开人心,天地万物就没有意义。例如在人未看深山中的花树时,花虽存在,但它与人“同归于寂”,“寂”就是遮蔽而无意义,谈不上什么颜色美丽。只是在人来看此花时,此花才被人揭示而使得“颜色一时明白起来”。王阳明哲学关心的也是人与物交融的现实生活世界,而不是物与人相互隔绝的“同归于寂”的抽象之物。王阳明的真理观,如果套用海德格尔的术语来说,也可以叫作去蔽说。事物(例如花)因人的揭示而显示其意义,是人使事物(例如花)成其为该事物(花),花之为花在于它的花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