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规定的学时。
第三十五条 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处级干部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对分管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督导。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纪委负责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监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干部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按照《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和校党委、纪委举报、申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纪监委办公室专设举报电话,受理干部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处级干部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