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关各部处设正职1名,根据职能需要设置副职职数。
在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须严格控制干部职数。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管理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师党发[2007]1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
新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机关新任正处级干部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书》。
学院届中调整正职,新任正职应继续履行班子任期目标任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制度。
(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实行年度考核。新任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如与年度考核时间相近,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依据。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并作为考核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实施进展情况的依据。
(三)分党委的工作考核按照《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处级行政正职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动岗位、免职、辞职、退休等,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 工作交接。
处级干部离任或调整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现任干部应向接任干部说明正在进行或亟须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数据、固定资产等。干部交接工作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签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干部的责任。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其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处级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并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除学校派出挂职、援疆、援藏等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离开岗位半年或1年内累计半年及以上的。
(四)机构调整或新建机构时,原相关机构所属处级干部自动免职。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组织部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按程序免去其现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使用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免职、辞职、降职须由组织部报请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章 学习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应结合工作实际,自觉学习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处级干部应根据不同要求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新任处级干部或到新岗位任职的干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