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招聘。成立由校领导、专家学者、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干部招聘小组,负责讨论推荐人选。
(四)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五)确定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委常委会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六)公示并任命。拟任人选公示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将公示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行政干部任命文件,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命决定。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校党委另行研究决定有关干部人选。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原则上面向校内招聘,根据学校管理工作需要,由校党委决定,个别岗位可面向校外招聘。
第十四条 新建或合并单位处级干部任免。
新建或合并单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级干部建议人选、原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安排意见书面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审查后将有关情况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出现不称职或缺额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补充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考察包括任前考察和经常性考察。
(一)考察方法。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
(二)考察范围。主要包括干部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群众代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人员。
(三)考察内容。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和主要优点、缺点与不足,以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材料。干部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纪监委办公室出具其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情况意见。
第十七条 组织部在对拟任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广泛征求对被考察人的意见,并听取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考察材料应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非党人士应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六章 任职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党委常委会确定拟任人选后,在校内公示7天。组织部和纪监委办公室受理群众意见,并调查核实问题,调查结果上报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任和提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连任处级干部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 实行新任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任免后,由组织部、纪监委办公室安排,校党委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或委托其他领导与新任职干部谈话。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组织部提出解决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
第七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处级干部交流工作,结合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及机关干部招聘工作进行。
(二)为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应积极向校外推荐干部,推进干部的校内外交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讨论处级干部任免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职数。
(一)分党委设正职1名,根据党员人数设置副职职数。
(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设正职1名,根据师生规模设副职1—3名。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相互兼职,干部兼职不占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