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于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采取公开教学课目、面向全校公开招聘的方法组建,综合考查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做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给予相应报酬。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比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学校根据校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