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负责对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设立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组织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和提案处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代表开展调研、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学校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学校党代表的联系。原则上每位委员都应联系党代表,联系名单在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学校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八条 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校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党代表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安排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外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职务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