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由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书面告知代表。
(五)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并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九条 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一事一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对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党代表提案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一)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向党代表报告校党委、校纪委有关工作,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策。
(二)通报也可采取印**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情况通报会。
第十一条 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二)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党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三)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代表列席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代表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五)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定期召开党代表座谈会,就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六)党代表所在单位邀请党代表参加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德、能、勤、绩、廉述职考核会,列席民主生活会,向党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在学校党委安排下,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和群众,通过适当方式,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所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
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党代表调研制度。党代表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对涉及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开展调研。
(一)知情调研:组织代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办调研:组织代表对学校党委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调研:接受部门或单位的邀请,组织代表对落实党代会重要决议的有关工作,该单位重大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等进行调研,集思广益,达成共识,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代表调研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研活动应根据内容和范围,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每次调研可组织一个或若干个代表小组,调研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党委。代表调研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回答有关问题。代表在调研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代表大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具备党代表资格的部分党委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一线教师等作为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