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道”世界的有限性存在中,万事万物均表现出相对性的规定,是非、对错、彼此等认识均呈现出“无穷”转化的特征,而使用确定性或具体性规定说明事物的本质时便会出现难以克服的困难。
[1] 《庄子·在宥》。
[2] ﹙汉﹚河上公:《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第一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1页。
[3] 陈柱:《老子与庄子》,上海,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1931,第14、11页。
[4] ﹙宋﹚苏辙:《老子解》卷一,第1页。
[5] 《礼记·礼运》。
[6] 《论语·颜渊》。
[7] 《道德经·一章》。
[8] 纵观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对于“可道”形态的“无”、“有”统一性规定的认识,并非完全一致。在魏晋玄学中,“可道”形态中“无”、“有”统一性规定被放弃,出现了或“贵无”或“崇有”的“有无之辩”。如,王弼说:“道者,无之称也。”[﹙晋﹚王弼:《论语释疑》,《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第623页。]裴说:“理之所体,所谓有也。”[﹙晋﹚裴:《崇有论》,《晋书》卷三十五,百衲本《二十四史》。]但把“道”仅仅解释为“无”或“有”,似乎均与老子的本义不合,而且在理论实质上使“道”具有了片面性。
[9]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95页。
[10]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第257页。
[11] ﹙汉﹚董仲舒:“夫仁、谊(义)、礼、知(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以修饬也。”(《举贤良对策》,《汉书·董仲舒传》,百衲本《二十四史》。)
[12] 《道德经·四十八章》。
[13] 如庄子认为:“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庄子·齐物论》)“指”与“非指”,“马”与“非马”,即事物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在西方传统哲学中的关键性问题,庄子明显并不重视。这是因为,在庄子看来,事物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并无不同,二者在追求“名”的确定性上具有相同的性质,其明显把问题置于“可道”形态。
[14] 《庄子·齐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