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经》第一章中,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之言,并非仅仅针对“两个世界”的问题,同时也揭示出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的“可道”与“常道”两重形态的问题,即对“可道”之道的认识,是确定一个可以显现(具有对象、现象和规律)的本体世界理论形态(“可道”形态),而对恒常不变的“常道”世界的认识,又同时产生出“常道”形态。由此可见,老子在此实质上划分出“可道”和“常道”的两重本体论形态。
以存在形态为指向,老子的“可道”形态与“常道”形态相联系,但首先表现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形态。庄子把“道”分为“人道”与“天道”[1];汉代河上公的《老子章句》释“可道”为“经术政教之道”,“常道”为“自然长生之道”[2];陈柱也把“道”分为“人事之道”与“道之本体”,并认为:“老子所谓道有二义焉:一是本体之道,一是人事之道。”[3]可见,学者们已经自觉意识到老子“可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形态的可能性,并试图把握其特定的内涵。
但解释“可道”为“人道”、“经术政教之道”或“人事之道”,似乎仅凸显了其现实社会层面的具体内容,而忽视了自然现象、一般规律等更广阔视野上的基本内容。从字义上看,“可道”之“可”,具有多重含义,既能解释为“可以”,也可解释为“可能”,前者是从人的可认识、可把握意义上表示存在的确定性、必然性;后者是从人的可因循、可预见意义上指存在的规律性、可能性,也就是说,从本体论视域看,“可道”既指事物存在的确定性、必然性,也指向此确定性、必然性之所以发生的规律性和可能性问题。
从表示事物存在的确定性、必然性方面看,“可道”之道首先表现为有形有象、在存在中被给予的规定性(人、物或事),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名”的规定。苏辙说:
凡名皆可道者也。名既立,则方圆曲直之不同,不可常矣。
这里的“名”相当于“概念”,概念具有规范性,某一存在一旦具有概念的规定,也就被赋予了相对的确定性,比如,“仁不可以为义,礼不可以为智”[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确定性的概念如“仁”、“义”、“礼”、“智”由于具有自身的规定性,便不能够被其他规定性所取代。可见,“可道”之道是一种相对确定的存在。
从逻辑起点上看,正由于“可道”之道具有规定性或确定性,这决定了在本体论的“可道”和“常道”两重形态中,首先呈现出的并非是“常道”之道,而是与“常道”相对的“可道”之道,即经验性、日常性的现象世界本体问题;现象世界相对确定性的特点,也决定了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首先讨论的是“可道”之道。比如,儒家哲学明显重视“经术政教之道”、“人事之道”的“可道”形态,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5],仁者“爱人”[6],等等。
道家的“可道”之道似乎更突出天地万物的生成、本原及规律等,但这也可以看作追问人、物或事的规定性或确定性。老子曰: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观其妙;常有,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7]
“天地之始”与“万物之母”均表现一种“可道”形态的生成论开端,“无”与“有”分别是这个开端之“名”,“无”表现了天地万物开端的奥妙;“有”表现了天地万物生成的结果,二者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是相同的。老子在这里强调了“可道”形态中“有”、“无”的规定性,既包括了“有”的现象世界的具体性、经验性内容,又含有可能性层面上的“无”的抽象性、本原性规定[8]。这就指向对事物必然性和规律性进行探究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