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两个层面的诠释方式的统一方面,陈白沙哲学是典型之例。由于厌弃“程朱理学”“章句之学”,使得陈白沙“绝意著述”,并有一些激烈的反“读书”、“著书”的言论,如“他时得遂投闲计,只对青山不著书”[20],“莫笑老翁无著述,真儒不是郑康成”[21]。但在实质上,陈白沙并没有放弃对语言、文本即读书的重视,如“可取《大学》、《西铭》熟读,求古人为学次第规模,实下功夫去做。黄卷中自有师友,惟及时为祷”[22],“圣贤垂世立教之所寓者,书也。用而不用者,心也。心不可不用,书亦不可废”[23]。从其所谓“心不可不用,书亦不可废”来看,陈白沙主张同时发挥“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之旨,在诠释的过程中,要“不但求之书而求之吾心”[24],即不仅要重视文本,更要重视“吾心”,最终实现对“道德”本体的感知。
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哲学家对“道德”本体的诠释,并非不重视语言或文本,相反,中国传统哲学家对书本非常重视,被视为自得明道的基础;但由于语言或文本的有限性,所以,其在重视语言或文本之中就内在地蕴涵着对语言或文本的最终超越。实现最终超越的关键在于能不能实现“吾心”对文本之“意”的“自觉”、“觉悟”或体悟。所以,中国传统哲学中对“道德”本体的诠释方法在于,并不抛弃语言或文本而进行诠释活动,但也不完全依赖语言或文本,而是追求“不但求之书而求之吾心”的诠释方法,即把对“道德”本体的诠释置于主体对文本的觉悟、体悟、自得之中,从而最终实现对“道德”本体的把握和发现。
所以,在中国传统哲学诠释的方法中,诠释首先包括对语言或文本的基本词语、文句的正确理解和解释,要在解释和理解词句的基础上融会贯通,这就是所谓“小学”。“小学”是“道德”本体诠释的基础和出发点。但仅有“小学”是不够的,还要在“小学”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达到“大学”的目的,即“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25]。“明明德”、“亲民”、“至善”均指向的是“道德”本体,“大学之道”就是从“小学”出发,最终达到对“道德”本体的感知、发现和把握。
可见,在中国传统哲学对本体的诠释中,语言或文本虽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在根本上,语言或文本作为经验性存在而表现为有限性。中国传统哲学在对“道德”本体的诠释中,其最终要达到的是对语言或文本的超越,从而实现对“道德”本体的体认和把握。以上两个层面的关系,集中体现为“言”与“意”的补充与互动。对于“言”的局限性与“意”对语言或文本的最终超越性,中国传统哲学家们具有一致的看法或认识。比如,儒家认为:“书不尽言,言不尽意。”[26]道家也有同样的观点,如庄子认为:
世之所贵道者书也,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而世因贵言传书。[27]
以上在表达了语言或文本具有局限性的同时,还进一步指出“意”作为语言或文本的超越性所在。所谓“意”,字面上是意识、认识之义,实质是指对“道德”本体的感知、发现或把握之“意”。所以,语言或文本虽然是诠释的基础和起点,但诠释的实现则完全由“意”的存在所决定。
以语言或文本与“意”的关系为出发点,中国传统哲学家展开了“言意之辩”。在“言意之辩”中,孔子和庄子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孔子认为,“言”可以充分地表达“意”或“志”(虽然“言”具有局限性),这就是孔子的“言以足志”说。孔子认为:
《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