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根本上看,由于“道德”形态统合了“可道”世界(经验世界)和“常道”世界,所以对于中国传统哲学家来说,进行本体诠释必须在两个维度上展开。其一,是在经验世界寻求对语言或文本的确定性、真理性解释,以达到对经验对象的“内外之合”的认识,但对经验世界的认识仅仅是部分内容,关键在于其二,即通过本体诠释达到“常道”世界,这是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诠释获得“道德”本体的核心。在对任何对象的诠释中,“常道”本体都应该被诠释出来,所以,作为对统合了经验世界和“常道”世界的“道德”本体的诠释,其根源并不局限于对诠释对象的确定性解释,而是指向了对此确定性对象之外的“常道”本体的感知。
所以,在中国传统哲学中进行“道德”诠释,其根本依据并非仅仅是语言或文本的确定性、真理性,而最终是指向了具有终极意义的“道德”本体领域。当然,作为“道德”本体存在基础的“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具有本体诠释的基础意义和地位,对“道德”本体的诠释不可能脱离确定性、真理性的维度,但仅仅局限于对语言或文本的确定性、真理性的诠释,在中国传统哲学家看来是一种有限性的诠释活动,只有在主体对事实存在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常道”世界并与之共在,真正的本体诠释活动才意味着完成。
在本体诠释过程中,“道德”统合形态的本质也决定了中国传统哲学的本体诠释与西方哲学追求文本或语言的真理性、确定性的诠释有异。从根本上看,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道德”,是以“本体之诗”的真实性、会通性、终极性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在事实或对象中对“常道”感应、感通的形态,这一形态使主体在诠释活动中必然呈现出“主观的赋予”的价值论特征。但主观的赋予并非意味脱离真实存在,恰恰相反,“道德”形态中的价值是一种事实存在中的价值。由此,中国传统哲学的诠释也就总体表现为“有价值的事实”或“事实的价值状态”特征,这一特征明显与西方哲学诠释“是”或“存在”的确定性、真理性有明显不同。
从中国传统哲学与西方哲学本体诠释根源的差异出发,中西哲学、文化、习俗等呈现出不同的外在表现。比如,一个外国人可能“中文口语精熟、以至于能听懂每个句子、在需要时可以用中文写下来,但他却很可能无法准确地表明说话者的思想”[5]。这是因为,西方人所要求的是准确的、真实的“原义”,而中国人习惯于将真实的想法赋予“有价值的事实”或“事实的价值状态”。这对于西方式的思维就意味着,对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在事实层面的认识,“只能通过迂回的方式才能够永远意识到本质”[6]。所谓“迂回”就是不直接进入的意思,但“迂回”的进入方式显然是仅仅针对准确性、真实性而言,对于“得其常心”的中国传统哲学的本体诠释而言,“道德”形态的获得并不仅仅是一个真实性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主观的赋予”问题,仅仅以“迂回”进入的诠释方式反而会被中国传统哲学家批评为“是求之以外”[7]。
由于中、西方哲学在本体诠释根源上的差异,所以导致了某些学人得出中国传统哲学“不可能”具有诠释学的结论,这明显是用西方哲学,即以“是”或“存在”(Being)的确定性、真理性的诠释根源为标准裁剪中国传统哲学诠释学的结果,其似乎与以西方传统哲学的“是论”或“存在论”证明中国传统哲学不存在本体论具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