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说,在图5-1中只存在“人”与“地”的一条水平线,其代表人在经验世界中有限超越的存在方式。经验世界有限超越中的相对性引发人对认识的不断追溯和人对世界的不断超越。在这一过程中,人类认识界限的出现使“天”(“常道”本体)凸显出来,并成为伴随“可道”本体共在的终极性存在。而“常道”本体伴随“可道”本体的共在,最终是由“人”在“地”的经验世界之维(在有限超越的过程中)对“常道”本体的感应、感通完成的,其总体上表现为“道德”之“明”的存在方式,而“道德”之“明”的存在,根本上是原于“诗”的兴起或开启。总之,最终实现“常道”之道与“可道”之道的共在,即天人、物我、人己等维度的共在、融通的“光明”,其实是由“诗”在天、地、人的交与参赞中开启和完成的,因此,“道德”的本质即表现为“本体之诗”。
总体上看,“本体之诗”具有存在的多维向度。从“道德”的统合维度来看,“本体之诗”表现为天、地、人的交与参赞;从“天”与“人”的维度来看,“本体之诗”表现为“人”对“天”的感应、感通;从物与我的关系来看,“本体之诗”则呈现出“合性与知觉”的认识之维与对“常道”的感应、感通;从人己的关系来看,“本体之诗”一般表现为“礼”、“乐”的内在核心。
同时,“本体之诗”也在以上各种维度中具有“明”的表现,即从“道德”统合天与人、物与我、人与己等关系上看,其均表现为“明”。虽然在具体表现形态上,“明”具有多维性的存在方式,但在每一种具体存在中均表现出“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与“常道”世界共在时所产生的“道德”本质上的“明亮”或“光明”。《中庸》对“诗”与“明”的关系有准确的揭示:
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42]
所谓“自诚明”是指人在“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获得根本上存在于对“常道”世界感应、感通的“道德”本质,其具有“诗”之“明”;而“自明诚”则是指,人的具体经验性存在受照、禀和于“诗”之“明”,在经验世界中获得根本的存在意义。所以,二者具有统一的意义和内涵,即感应、感通的“诗”之“明”与受照、禀和于“诗”之“明”的存在,均是一种“赞天地之化育”或“与天地参”的表现,即天、地、人交与参赞而成就了“道德”。
从表现形态上看,虽然“本体之诗”具有存在的多维性,但在每一种具体存在中“本体之诗”均表现出根源性、整体性、统合性、终极性的作用和意义,即“本体之诗”开启、促成、完成了“道德”本体的内在性质和外在表现。陈白沙对“本体之诗”的本质与作用有准确的揭示。他说:
受朴于天,弗鉴以人;禀和于生,弗**以习。故七情之发,发而为诗,虽匹夫匹妇,胸中自有全经。此《风》、《雅》之渊源也……天道不言,四时行,百物生,焉往而非诗之妙用?会而通之,一真自如。故能枢机造化,开阖万象,不离乎人伦日用而见鸢飞鱼跃之机。若是者,可以辅相皇极,可以左右《六经》,而教无穷。[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