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诗”在作为“心”(“志”)把握、持有、保持对象的一种方式、方法概念的同时,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表述“性情”或“情理”统一性的概念,并含有在“性情”或“情理”统一之中对“常道”本体感应、感通的意蕴。或者也可以说,“道德”就是建立在“性情”或“情理”统一(“诗”)基础之上的本体存在。在此综合性意义上,“诗言志”似乎也可以有多重性的表述,如“诗言情”、“诗言心”、“诗言性”、“诗言理”、“诗言道”等,其正好反映出“诗”的多层次、多重性功能,“诗”之所以具有涵盖性、包容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根本上是由于“诗”具有持有、把握多重对象的内涵所决定的。
从“诗言情”到“诗言道”的整个过程看,“诗”所持有、把握的对象显然具有层次性或顺序性,从“情”、“心”、“性”、“理”到“道”,正是主体在“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发现“常道”本体,并开启出“道德”之“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诗”自始至终表现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存在。当然,从一般意义上看,在“诗”的具体化展开过程中,其更多地被赋予了感性、感情之维的特性(“诗言情”),这也许主要是由主体的感性或感情在经验存在中的在先性或基础性决定的[40],也可以理解为“本体之诗”在“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不断被德目化的结果,这似乎与“道德”本体被德目化为伦理或德性之“德”具有相似性[41]。
可以说,所谓“诗言志”显然具有多重的展开维度,并不代表“诗”仅仅局限于主体的感性、感情之维。从根本上说,单一的主体感性、感情的有限性颇为明显,其不可能成为把握、持有、保持多重对象的根本方法。当然,主体仅仅在“可道”世界中对经验对象的认识、认知之维同样无法实现对最终超越存在的发现或把握。只有在主体“情理”或“性情”的统一性中,才可能既实现“内外之合”,又最终实现对“常道”的感应、感通,这便内在地蕴含着“可道”之道与“常道”之道的共在以及“道德”之“明”的开启、产生,这就是“兴于诗”的本义,即“诗”在“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成为开启“道德”本体的源头。
那么,“本体之诗”是如何开启“道德”的呢?简单地说,“本体之诗”是通过人“与天地参”,即天、地、人交与参赞而成为开启“道德”的关键。“天”是指“常道”形态中的“天道”;“地”是指“可道”形态中所有的经验对象。人首先是在与经验对象的认识活动中产生规律性、规则性的知识,即“合性与知觉”;由人与对象认识统合的规律性、规则性的认识,在经验世界中(“地”)进行不断有限超越与认识追溯,最终达到“未始有物”的界限,其预示着“天”(“常道”本体)的发现。“常道”本体被主体感知、发现之后,“天”便指向与经验世界以及“人”的共在。自此,“人”、“地”、“天”便获得交与参赞的形态,这就是“本体之诗”的存在,即人在经验世界中持有“常道”本体或人与“常道”本体共在于经验世界之中(总体形态如图5-1所示):
图5-1“人”、“地”、“天”交与参赞的形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