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发展角度看,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道德”形态中的“心”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心”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概念,是哲学家们经常讨论的重点之一。在宋明理学中,陆、王固然可以说是“心学”的倡导者,其重视“心”当视为其学说的主要特征,但即使作为“理学”流派,依然没有将“心”的探索置于其学说的核心之外。比如,朱熹曾明确地指出:“人多说性方说心,看来当先说心”[11]、“自古圣贤皆以心地为本”[12],由此可见朱熹对“心”的重视。
事实上,朱、王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对“心”的本质认识上的差异,或者说,对于“心”把握“两个世界”和表现为两种本体论形态的本质,二者是没有绝对的差异和区别的。问题的真正差异在于,对于如何实现“心”的“道德”形态,或者说,对于“心”把握“两个世界”的方式,二者出现了比较大的差异。
从“理学”的视域看,程、朱所认可的“心”,是一个认知(即“内外之合”)和感应(“湛然虚明”[13])相继统一的过程,在“心”的认知阶段,“心”明显表现为很不完全的有限性之“心”,因为在它之上还悬置着一个绝对的“理”:“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天地”。从根源上看,“理”才是真正的主宰,即“心固是主宰的意,然所谓主宰者即是理也”[14]。朱熹认为,“心”虽然是自身的主宰,却受到天理的支配,这个天理引导和支配着“心”趋向于“湛然虚明”。这一阶段,“心”要从经验事实的研究出发,对事事物物进行格物、致知,最后达到内外贯通,即所谓“心”在感应功能上的“豁然贯通”、“湛然虚明”,也就是“心”的“道德”存在的实现。那么,显然程、朱所认可的“心”实现“道德”本体的过程是两个阶段,也表现为两种类型的“心”。由于“程朱理学”在总体上倾向于第一个阶段,即对认知之“心”的研究和培养,所以其学说在总体面貌上表现为“理”对“心”的指示和引导。
从经验世界探寻事物或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确定性、规律性、可能性的维度看,“程朱理学”形态所表现出的特征和方法,固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但由于其总体上倾向于强调“理”对“心”的指示和引导,所以其学说在总体方面表现出“理”对“心”的制约。如此一来,“心”所具有的感应性、感通性在“理”的制约下大大地消减了,以至于“心”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处于经验之中,必须要依托于“理”,必须借助于“格物致知”才能够最终实现感应、感通,所以“程朱理学”最终产生了很大的弊端。
与之相关,陆、王却敏锐地发现,在处理“心”与“理”的关系中,不能过于强调“理”对“心”的指示和引导而制约“心”,而应该首先从“心”对于“理”的终极意义出发,创造性地开拓出一个充满“理”的“心”的世界。这就是所谓的“理心合一”之说。应该说,陆、王的这一思路,明显的是针对“程朱理学”的弊端,而强调“道德”本体的优先性地位、强调“心”在“道德”形态中的核心位置,即“切已自反”、“发明本心”等,这的确切中了朱学的要害。所谓“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15]、“道皆吾心”[16]等,并不是从经验领域得出的结论,其明显指向的是“心”对于实现“道德”本体的意义所在。也就是说,在“道德”形态中,客观的、经验的“宇宙”必须要落实于、伴随于“吾心”;同样,“道德”形态中的“吾心”也表现在整个世界的“宇宙”中。陆九渊的这些论说,明确地突出了“道德”形态,强调了“心”对于“道德”形态的意义,表现出以“心”的“道德”形态统摄“可道”形态、“常道”形态的特征;其“道德”本体发现的途径和方法也具有广泛性,而不仅仅局限于“格物致知”一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改变了“程朱理学”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