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道”形态或经验世界中“如何可能”问题为指向,回答的是“道德”形态的可能性问题;以“实现什么”为指向,回答的是“道德”形态的表现形式问题。但无论是可能性抑或表现形式问题,均是一种总体的或外在的研究,还没有涉及“道德”形态的本质,即“是什么”的问题。
一般而言,研究“是什么”的问题固然是“是论”或“存在论”形态的一种方式,但恰当地而不是片面地回答“是什么”依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关键在于,“是什么”的问题往往指向的是核心领域,能够在一定限度内推进我们对问题或对象的认识。具体而言,“是什么”的追问往往与“如何可能”或“实现什么”相关,从研究对象的总体或外在出发,指向了内在本质或实质问题,即对于“道德”究竟“是什么”的追问,乃是进一步揭示“道德”形态何以会具有总体或外在表现的必然性的研究。
从总体上看,“道德”本体表现为“可道”世界与“常道”世界的共同存在。但正如上文中指出的,这种共在的前提是“两个世界”为主体所得,即主体不仅要与“可道”世界中的经验对象,还要与“常道”世界的最终超越性产生联系。显然,由此决定主体之“德”的实现方法和途径具有两重维度,也就是主体在经验对象中对“可道”本体的认识、主体与最终超越性中对“常道”本体的感应或感通。以此之故,作为“可道”之“道”与“常道”之“道”的统合,“道德”本体是由主体在“可道”世界中获得对“常道”本体的感应、感通而达到统合的存在样态所决定的。
以主体在“可道”世界中的存在为出发点,其获得对“常道”本体的感应、感通而达到“道德”本体的存在的可能性是由主体自身所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人的感觉、知觉、理智、感应、感通等能力所决定的。这些能力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统一于“心”的概念。“心”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可道”形态中,是一种表现感觉、知觉、认识的官能:
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1]
这里的“思”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认识、思考能力;“之”则是指“思”的对象。显然,“思”是“心”的重要功能。在“思”的认识活动中,“可道”世界才可能、可以被确认或确定。
而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常道”形态中,“心”则是一种表现感应、感通的能力,“心”无疑可以对“常道”世界的存在加以感应或感通,即人通过“心”的感应、感通,最终发现“常道”世界的存在,并通过与“可道”世界的共同存在,从而实现“道德”本体[2]。
从整体上看,以上所涉及的人的感觉、知觉、理智、感应、感通等能力,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两个阶段(分开表述是有助于获得一种清晰性的了解和认识),而是一个整体的认识过程。所以,在下文的表述中,关于以上两个阶段认识的总的过程简称为“感知”。具体而言,从“心”通过感知“常道”世界而达到“道德”统合形态的过程看,其遵循着以下路径:
首先,“心”在“可道”世界中,通过感觉、知觉和理性对经验对象的作用,达到对经验对象的认识。具体来说,人之所知是由知觉与对象的统合实现的,正如张载所说:
人谓己有知,由耳目有受也;人之有受,由内外之合也。[3]
人的认知本质是由心的知觉与对象的共同存在而完成的,“内外之合”就是认识的完成即达到确定性认识。
其次,以上认识活动的整个过程,由于处于“可道”世界中,每一个“合”均是有限性的统合或认识,其追求认识真实性、确定性的要求,使“心”对于自身和对象的认识在不断进行推进和追溯。
最后,达到的是“未始有物”的认识,即“知合于耳目之外”[4]。正如上文指出的,这就是“常道”世界与“可道”世界的界限,但这一界限的出现,预示着对“常道”的感知或发现。
对于“常道”本体的发现过程,可以在张载哲学体系中得到体现。张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