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道生万物”或“理生气”的问题。从事实存在的层面看,万物的生成或形成是一个完全经验化的问题,其只可以或可能在经验世界或“可道”形态中加以认识或讨论,认为“常道”本体可以生成或诞生万物的观点无疑具有悖论性质。因为,如果“常道”可以生成或诞生万物,那正好证明“常道”的不存在,但在“道德”形态中则不然。一般而言,在“道德”形态中,“常道”或“天理”与“万物”或“气”的规定,与单纯地在“可道”形态中对“常道”或“万物”的事实认知明显不同。在“道德”形态中,主体对事实的主观赋予具有把“常道”的内涵赋予“万物”、把“万物”的内涵赋予“常道”的特征。比如,同样的山,在“道德”形态中便具有了“仁者”的内涵;同样的水,在“道德”形态中便具有了“智者”的意义[15]。因此,中国传统哲学的“道德”形态便具有了对事实或存在的价值性规定。同样,在解释万物的生成或形成时,由于主体赋予了“道”或“理”价值化的创生规定,所以,“道生万物”或“理生气”便成为,“常道”形态的“道”或“理”被主体赋予了创造或生成的功能,从而产生出“万物”或“气”。
由此,也就使“道德”本体总体表现为“有价值的事实”或“有价值的日用”存在,这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一般被表述为“广大高明不离日用”或“极高明而道中庸”[16]。所谓“广大高明”、“极高明”指向的是圆满的价值存在之维;“日用”、“中庸”指向的是现实的人伦生活,其总体统一于“有价值的现实”或“有价值的日用”。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道德”形态的最终实现,并非与现实生活脱离或分离,而是存在于语默、起居、人伦、日用之中。离开人伦、日用,也就意味着没有“道德”广大高明的价值。追求一种“有价值的事实”或“有价值的日用”,这是中国传统哲学中儒家、道家或佛教“道德”哲学所共同具有的特征[17]。
“道德”本体具有人与天地万物“合一”的特征。上文曾指出,“道德”本体中的“合一”并非事实上的、没有分别的统一,而是有差别、有分别的共在的统一,其类似于“太和”之义。不过,“太和”是从“两个世界”的整体性而言,而这里的“合一”则凸显的是经验世界或主体的“道德”之维。
从经验世界中人与物的关系看,由于在“常道”世界与“可道”世界的共在中,“道德”本体由“本体之诗”开启,那么,具体经验性存在受照、禀和于“常道”形态之人,在经验世界有限超越的过程中便具有了“灵明”,在天、地、人的交与参赞中,实现了天人、物我、人己在交受和融通中的“合一”。庄子等所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18]、“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19] 、“物任其性,各当其分,逍遥一也”[20]以及张载所谓“物,吾与也”等,实质上就是主体在“道德”形态中把天地、万物的性质和内容赋予自身, 从而在整体性意义上实现了人与天地万物“合一”的存在形态。
从现实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看,在“道德”形态中的“合一”则表现为所有人、所有阶层在在“道德”感知或“道德”心(良知)层面上的一致性或统一性。张载的《西铭》是最有代表性的论述:
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年高,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吾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残疾、茕独鳏寡,皆误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