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中的“价值”是指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一种内在需要关系,是作为客体的对象、事物与作为需要者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联系。也就是说,“价值”具有两重关系,即事实上的存在层面和主体对事实的主观赋予。从“道德”形态中的事实层面看,主体对事实的主观赋予并非脱离了现实存在,恰恰相反,“道德”形态中的价值,是一种在经验现实存在、实现的价值。这是因为,“道德”形态的存在基础和起点正是“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这决定了“道德”形态中的价值不可能脱离经验现实而独立存在。由于经验世界中万事万物均具有真实的、现实的、客观的存在特征,这决定了在“道德”形态下的万事万物依然具有真实性。比如,儒家经典《中庸》中提出“诚”的概念就是一例。所谓“诚”就是真实、没有虚假。儒家认为“诚”贯彻于“道德”的始终,即所谓“至诚无息”。朱熹解释为:“既无虚假,自无间断。”[12]道家具有同样的观点。庄子指出:“有真人而后有真知。”[13]无论是“真人”还是“真知”,强调的均是“道德”本体的真实性的特征。
从“道德”形态中的价值层面看,主体对事实的主观赋予,不仅具有对“可道”世界中事实存在的认知和确定,而且不局限于具体的经验事实,而是通过对事实的主观赋予感知到“常道”世界,并形成对“常道”本体的价值论规定。由此可见,“道德”形态中价值形成的原因,实质上源于主体在经验事实中对“常道”的价值赋予。
所以,在中国传统哲学家看来,“道德”本体总体上表现为事实中的完善或完美即“真善美”统一的状态。比如,“太和”状态就体现出“两个世界”的一种“真善美”统一的存在秩序,即具有“成理”、“明法”、“大美”的特性。所谓“成理”、“明法”、“大美”就是指事实中的完善或完美的规范、法纪或秩序,即“道德”状态下存在的真实性、完善性、完美性的统一。
当然,从具体的存在看,由于经验形态的差异,对于“道德”规范或秩序的选择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儒家在“道德”秩序中,其核心部分是“仁”、“义”、“礼”、“乐”、“孝”等内容;而道家则强调“无为”、“慈”、“俭”、“小国寡民”等。从具体的“道德”规范或秩序的形态看,虽然存在的经验事实、内容各不相同,但其总体表现为“至善”或完善、完成的状态。究其根源,“道德”本体中的“至善”并非经验自身,而是与“常道”本体共在后的产物。比如张载指出:
天地以虚为德,至善者虚也。
虚则生仁,仁在理以成之。[14]
可见,“道德”本体中“仁”或“至善”的根源,是主体对“常道”的价值赋予;“常道”本体被赋予“至善”或完善、完成的规定,由此也使整个经验世界在与“常道”的共在中获得“仁”、“至善”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