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外一种角度看,“格物致知”论在很多方面却具有西方传统哲学方法论的性质。比如,遵循知性或知识、注重陈述或理解、重视解释性和规范性的原则等。正是由于“格物致知”论与西方传统哲学具有方法论意义上潜在的一致性,所以,二者很容易在研究视域和研究方法上达成某种一致和连接。比如,冯友兰的“新理学”就是一例。“新理学”在西方哲学的新实在论与“接着讲”“程朱理学”之间显然不仅具有研究视域上的一致性,也具有方法论上的一致性,即“格物致知”论与西方哲学的知识论方法具有相似性。
总体上看,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格物致知”论或分析性、思辨性、解释性方法固然不可或缺,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相较而言,其并不是真正能够代表中国传统哲学的决定性的方法论,而象征言说的方法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则具有最终的、终极的意义。也就是说,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方式实际上代表了中国传统哲学的方法论。比如,在老子哲学中,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的方法具有十分鲜明的表现;同样,象征言说方式在庄子哲学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庄子自称“寓言十九,重言十七,卮言日出,和以天倪”[6] 、“以寓言为广”[7],即深得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的真髓。《庄子》的“寓言”是典型的象征言说,庄子哲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语言的象征功能,使中国传统哲学的象征言说功能在本体论视域产生了最丰富、最炫目的光辉。庄子通过“寓言”的象征言说呈现本体世界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庄子哲学的这种努力,对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影响极其深远[8]。
此外,儒家哲学与道家哲学一样,同样认为对“道德”本体的把握存在一个虽把持语言、知识,但却最终并不完全依赖于语言、知识的过程,而其根本在于对“道德”本体的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如孔子所论的“仁”,其本身就是人性的“道德”本体,但“仁”与“道”同样是具象表达。从字形上看,“仁”是指“二人之间”,其引申出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存在的状态,即“爱人”、“己所不欲,勿以施人”[9]等规定。“仁”作为符号存在无疑是确定的,但其真正的内涵则表现出“默而识之”的性质。孔子言“仁”往往是一种状态性的言说,而“仁”的内涵则是“无可无不可”[10],这就是说,“仁”的名称是固定的、实在的,而存在的“道德”内涵,则是通过语言之外的对“道德”本体的象征言说方式加以把握的,如“知者乐水,仁者乐山”、“逝者如斯”,等等。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哲学有着比知识论、认识论更本质、更本原的方法论,即在形式上表现为“立象”、“汇象”、“尽意”的具象表达过程,但在实质上却借助语言的“指实”功能,发挥语言的象征意义,通过象征言说,从而实现对“道德”本体的感知和把握。这是一种不同于西方传统哲学的逻辑思辨方法的广义的哲学方法论。
[1] ﹝美﹞阿德勒主编:《西方大观念》第1卷,《辩证法》,陈嘉映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第275页。
[2] ﹝美﹞阿德勒主编:《西方大观念》第1卷,第282页。
[3] 有论者称,自觉地运用西方哲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哲学,从而为现代意义的中国哲学这一学科奠基的两个功臣,是从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获得博士学位的胡适和冯友兰。胡适将实效主义引入中国,完成了第一部以西方哲学眼光写成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冯友兰则将新实在论引入中国哲学史研究,完成了在中国和西方均有重要影响的第一部完整的《中国哲学史》。(刘笑敢:《反向格义与中国哲学方法论反思》,《哲学研究》2006年第4期。)
[4] 日前,有一个活熊被抽取胆汁“是否快乐”的现实问题的争论。争论双方显然没有考虑到这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且最终是一个价值论问题。所以,对于熊“快乐”或“不快乐”的结论显然是由争论双方的价值观决定的,即主张熊是“快乐”的人,其前提是自身快乐(可能是熊的胆汁带来了让其满意的经济效益);相反,主张熊“不快乐”的人,其前提是由于“不忍之心”感触到自身的痛苦,因而赋予“熊”这一具体对象以痛苦的特征。
[5] 在中国传统哲学的论域中,对于对象的感应、感通,并不是脱离逻辑、概念、推理等之外的方法;相反,正是在理性认识能力被穷尽的前提下产生了价值论的感应、感通。如果脱离逻辑、概念、推理等认识基础,那么,就等于脱离了对于对象认识的经验性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感应、感通是不会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感应、感通能力是人的最终或终极认识方式。
[6] 《庄子·寓言》。
[7] 《庄子·天下》。
[8] 参见拙文:《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本体之“诗”》,《西北人文科学评论》2009年第2期。
[9] 《论语·卫灵公》。
[10] 《论语·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