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以《庄子》中的一个著名论题为例。在《庄子·秋水》篇中,庄子与惠施在濠梁之上,辩论是否能认知鱼的快乐。其主题是:人是否能在真正意义上认识对象(比如,鱼的内在情感)?这是一则经常被引述、探讨,但基本被完全误解的哲学论题。这里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是康德回答这样的问题,他会首先考察人的认识能力问题,即理性的限度。事实上,濠梁之辩首先是一个康德式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核心论域就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问题,而且运用到分析、思辨、解释等具体理论方法。比如,惠子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和庄子的“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的论辩,实质上就是在理性思辨的角度指出各自的有限性,因而认为,在各自的有限性视域中不可能得出真正的、可靠的结论,即惠子所言:“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
但是,庄子显然不是康德,也没有对惠子以康德式的不可知论结束论题表示认可,而是坚决地追问下去:
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请循其本”表现的是庄子锲而不舍的理论态度;而庄子得出的“我知之濠上也” 的结论则往往被误解为“违背逻辑”、“偷换概念”。事实上,庄子在讲“请循其本”之前,是一个熟练地运用逻辑方法进行论证的康德式的哲学家;而在“请循其本”之后,则变成了超越逻辑论证的一个中国传统哲学家。庄子的结论是:其实,我们都不可能真正对鱼是否快乐具有理性的认识,但我们仍然可以得出“鱼是快乐的”这一结论,这个结论最终是怎么来的呢?就来自于我们当下所处的“濠上”,即对当下“鱼”这一具体对象感应、感通的结果。
显然,庄子的内在思路是,面对已经被逻辑穷尽的对象,理性的步伐应该终止在这个界限之内,而最终的结论应该由感应、感通得出,从而赋予对象价值论上的意义。庄子认为,惠子在追问“汝安知鱼乐”的时候,其实已经在前提上认可庄子的“鱼之乐”的结论(“既已知吾知”);但显然,庄子的结论是不能由理性的逻辑方法得到最终论证的。因为,如果要从知性的角度论证何以知道“鱼之乐”,便需要研究鱼类的资料、洞察鱼类的习性等,这会引起无穷的后退,但终究会碰撞上一个人类认识无法渗透和进入的视域。
庄子对此的解决办法是运用中国传统哲学“道德”哲学的智慧,即鱼本身是否最终快乐,是一个在人的视域中的最终价值问题,即一个象征性问题。人如果快乐,那么,任何对象都可以被赋予这种快乐;相反,人如果痛苦,鱼或对象也会被赋予痛苦的特征。所以,庄子说“‘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时,其实是指,最终结论都是建立在主体(“汝”、“吾”)的“想要”表达快乐的感应、感通上,“鱼”不过是象征性的对象而已。
可见,这里既不存在“违背逻辑”,也不存在“偷换概念”的问题。对庄子“违背逻辑”、“偷换概念”的评价,只是以西方传统哲学的逻辑方法评价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的结果。在理性认识能力的范围之内,我们固然可以有“是否快乐”、“是否正确”等判断和推理,但是,关于“快乐”、“正确”等的判断和结论都是建立在人类的经验基础之上的。比如,康德、休谟等哲学家就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关于事物的分析、判断和推理必须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只是因为,人类的任何经验无疑都是有限性的,并不是终极的结论,所以,关于“快乐”、“正确”等的判断和结论只具有相对性意义,而当我们对事物的认识超越于经验基础之外时,就是理性认识能力达到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