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看,儒家与道家的“道德”都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儒家坚守纲常伦理道德,认为其来源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但其实可变;道家认为“万物以自然为性”,“可因而不可为”,但“不可为”其实也对应着相对的可为。从人的一般认识规律看,认识到何为事物性质或如何顺应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实首先需要的是人的积极作为,尤其是现实实践活动中的作为,不作为如何知道“不可为”?由于人的主体性潜能往往存在于经验世界的有限性之中,在现实条件下,很多时候更需要的是“知其不可而为之”[41]的积极态度和果敢勇气。在这一点上,似乎儒家的立场更具说服力。但儒家的“不可而为之”的立场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问题。主要问题是,儒家在坚持或坚守“道德”本体的表现形式如“仁”、“义”、“礼”、“智”,并把其绝对化或永恒化的同时,强行地或强制地在现实社会中加以推行,以此主导所有人类经验,在许多情况下易造成有限本体的僭政。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看,儒道的这种“道德”差异表现得颇为明显,甚至形成尖锐对立,如道家攻击儒家曰:“大道废,有仁义。”[42]“绝仁弃义,民复孝慈。”[43]儒家则批评道家为:“弊于天而不知人。”[44]这种“道德”表现的差异和对立,一方面可以看作“道德”的具体内涵的不同所致;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道德”本体内在展开过程中所具有的必然选择。由于“道德”本体最终必然表现为“可道”世界的具体性、现实性存在,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道德”本体的某一选择,即所谓“仁不可以为义,礼不可以为智”的“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儒道两家的不同“道德”表现,从一定的意义上看,也是由这样的必然性所决定的。
但从根本上看,儒道两家在“道德”表现中的论争,并无高下之别,只有视角之异,二者实质并无绝对的不同。从其差别的基础或来源上看,儒道哲学在“道德”本体中所选择的不同具体性存在,其实都是人类现实需要的选择,严格意义上不能“厚此薄彼”。从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发展看,儒道(包括后来的佛教哲学)两家在“道德”形态中的相似性、互补性也颇为明显,都是在“道德”形态具有差异的情况下,却表现出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方法、特征和意义层面上的一致性,并不断地相互汲取各自的特点和优长,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哲学儒道互补、儒释道互补的本体论特点。以中国传统哲学的发展史为例,秦汉以后,儒道融合的趋势非常明显,多数哲学家的“道德”理论均是儒道互补的产物。佛教在汉末传入中国之后,其又为中国传统哲学提供了另一种“道德”本体论的维度和视角。所以,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在“道德”形态中渐渐发展出融合儒释道、更为精微的“自得”[45],凸显“心性”、“涵养”、“工夫”等传统。所以,在“道德”的形态中,儒道哲学在路径和方法中的一致性较于其实际的差异性更具有意义和价值。
当然,互补性仅仅是从“如何可能”的问题域发生的,从“实现什么”上看,尽管儒释道具有互补性,但具体的“道德”形态或表现形式,还是具有特殊性、个体性。比如,在宋明理学家之中,多数哲学家的“道德”理论形态均是儒释道互补的产物,但各自的理论形态并非完全一致。如“程朱理学”、“陆王心学”与陈湛理学等,无论从理论形态、具体内容还是理论旨趣上,均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这内在地反映出哲学家们在“解释世界”的时候,由于具有时代或境域的差异,其在各自的经验世界之中,必然形成不同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