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如果说儒道两家在“可道”形态和“常道”形态中往往并没有绝对差异的话,在“道德”形态的表现上则呈现出明显的不同。道家的“道德”,明显侧重于“可道”形态中的“阴”、“弱”、“柔”、“退”等所谓“消极”层面,主张“守静笃,致虚极”[28],以“虚”、“静”为“道德”;儒家则侧重于“可道”形态中的“阳”、“刚”、“健”、“强”等所谓“积极”层面,主张“仁与义为定名”[29],以“仁”、“义”、“礼”、“智”、“信”为“道德”。在辨析道家与儒家“道德”形态的明显不同时,魏源指出:
老子与儒合否?曰否否。天地之道,一阴一阳,而圣人之道,恒以扶阳抑阴为事,其学无欲则刚。是以乾道纯阳,刚健中正,而后足以纲维三才,主张皇极。老子主柔实刚,而取牡取雌取母,取水之善下,其体用皆出于阴。阴之道虽柔,而其机则杀。[30]
可见,儒家“道德”总体上表现出“扶阳抑阴”的特征,这与“体用皆出于阴”的道家“道德”形成鲜明的对比。
具体而言,儒家哲学在“道德”形态中,更直接地表现出“德”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形式,即“其德之用,祈天永命”[31]。这是说,现实生活中的“德”是“天命”的应用,由此实现了“道德”本体与现实生活的统一。但是,儒家强调的在现实中实现的“德”,主要表现为以伦理纲常为所得内容的形态。比如,在儒家看来,“尊礼”、“尚文”的内涵就是崇尚伦理道德。在儒家看来,伦理道德是人在经验世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是其他一切经验的基础。“礼”是规范,“文”是“礼”的形式,二者的核心内容均是伦理之“德”。从现实存在的层面看,“礼”涉及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对象,贯彻于“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32]等社会活动的各方面。“礼”在这些领域所起的作用,是通过制约人们的行为而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使人们的行为和关系具有“德”的性质。《礼记·曲礼》云: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官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33]
就是说,在教化、司法、伦理、教育、政治、宗教等领域,“礼”都是一种“道德”准则,是衡量现实社会中“德”的有无、大小、程度的尺度。不仅广阔的社会活动领域是“礼”所规范的对象,即使个人的行为、表现,比如个人的“言、听、视、动”都要合于“礼”,不能超越于“礼”的规范之外。正是“礼”体现出“德”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所以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34]。 可见,“齐之以礼”也就是确立“德”的普遍性应用,而“德”的普遍应用功能则要落实于“礼”。对于“礼”的作用,荀子总结说:
礼者,贵贱有等 ,尊卑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德必称位,禄必称用。[35]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德”,就由“礼”规定有什么样的地位、俸禄和生活方式。可见,“礼”是经验世界中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各种行为规范的准则,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使社会各领域的活动“道德”化。
由此可见,在儒家看来,“德”实乃贯通“常道”世界与“可道”世界的现实生活,因此,所谓“敬德受命”就是强调现实化的“道德”形式。《大学》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的宗旨目标和格致、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的各个层次程序的要求和目标,正是对“敬德”、“明德”而达到“至善”的“道德”本体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