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从“如何可能”的维度看,主体之“德”是完全可以、能够在经验世界中存在与实现。而决定主体之“德”的存在或实现的最终原因是由“常道”世界所决定的,即为了解决“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的有限性存在,才最终产生“照之于天”的“常道”与“可道”共同存在的“道德”本体形态。所以从根本上看,“道德”本体或主体之“德”的存在,不仅具有“常道”世界终极的根源性,而且还具有“可道”世界坚实的经验性,其同时决定了对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道德”形态“何以可能”这一个问题的回答。
以另一个问题即主体之“德”怎样或如何存在为指向,其主要是解决主体之“德”如何呈现或如何实现。由于“德”涉及“两个世界”,由此决定主体之“德”的实现方法和途径具有两重关系或两重维度,即主体与经验存在对象、主体与最终超越经验对象的关系维度。但无论是在哪一重关系或维度上,“德”的实现均有赖于主体的活动,也就是说,“德”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自我,这便蕴含了对中国传统哲学影响极大的“自得”之学的端倪。比如,在儒家的“道德”之学中,将“德”的实现主要归于主体自我,是以孔子开创的儒家哲学自始至终的追求。众所周知,“仁”是孔子“道德”本体哲学的核心,但“仁”在儒家哲学中,始终是主体自我在现实生活即经验世界中实现和完成的,这也就是孔子“下学上达”的“为己”之学。《论语》云:“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24]关于孔子的“为己”、“为人”之说的内涵,朱熹引程子注曰:
“为己,欲得之于己也。为人,欲见知于人也。”“古之学者为己,其终至于成物。今之学者为人,其终至于丧己。”愚按:圣贤论学者用心得失之际,其说多矣,然未有如此言之切而要者。于此明辨而日省之,则庶几其不昧于所从矣。[25]
可见,孔子的“为己”是完成自己、成就“道德”的意思,其最终包含有“得之于己”的“自得”之义。
事实上,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道德”形态的本体论构建正是在“得之于己”的基础上,不断地深化、演进和拓展,在这一进程中,逐渐透析出“自得”、“涵养”、“工夫”等与“得之于己”相关的本体领域[26],其标志着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道德”形态的不断深化和全面展开。
这里仅以工夫与本体的关系为例。从宋明开始,工夫与本体的关系成为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的突出论题。这一论域中的本体,往往与主体的知行活动即工夫相关联。比如,王阳明指出:
合着本体的,是工夫;做得工夫的,方识本体。[27]
王阳明所谓本体即“道德”(良知),工夫则指主体对“道德”的认识与实践(致良知)。按照王阳明的理解,“道德”本体是主体知行工夫的出发点,知行工夫应基于并合乎“道德”本体;但“道德”本体并不是主体知行工夫之外的自在之物,而是建立在主体知行工夫之中的存在;二者在本质上处于不可分离的统一性之中。工夫与本体的统一,显示出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道德”形态只可能在“得之于己”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和完成,这也就是说,“德”的存在、呈现或实现完全指向主体之维,主体的存在形态成为“德”能否存在和实现的关键所在。
从“实现什么”的维度看,主体之“德”最终实现什么或实现结果是什么的问题,主要体现为“道德”本体的存在样态或表现形式。由于经验世界的有限性和主体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在“道德”本体的存在样态或表现形式上,必然具有多样性、差异性,甚至对立性。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哲学以主体之“德”建构起的“道德”形态,其多样、差异,甚至对立的形式和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互补、互动的性质。这里主要以儒道两家的“道德”哲学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