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道德”本体之所以产生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人的主体性存在。上文曾指出,在任何哲学本体论中,本体世界的存在首先与人的存在相关。也就是说,不论是在“可道”或“常道”形态中,“道”的本体论均与人的主体性存在相关联,其最终形成的就是“德”或“道德”的本体论形态。当老子指出“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之时,其实质上是从“常道”的形态上规定了“人”与自本自根、自己如此、永恒如此的最终超越性“常道”存在的统一性,从而内在地蕴涵着“道德”本体论形态的可能性;同时,从“可道”形态看,人虽然是有限性存在,但往往表现出要超越特定有限性的要求和能力。这种要求和能力使得人类不仅要在有限性的存在领域展开活动,同时也必然要在超越特定存在的领域把握更高或终极层次的存在,这也是“人”作为“四大”之一具有“德”的可能性的依据。
相对于“可道”和“常道”之道,“道德”之道表现出既与二者相关,又相对独立的特征。从相关层面上看,由于“道德”本体在主体之“德”的基础上统合了“可道”和“常道”本体,所以,总体上既含有前者,同时也含有后者,但根本上,由于“常道”本体具有不可规定、不可呈现的特点,所以在形式上,“道德”本体往往体现于“可道”世界之中;从相对独立的层面上看,“道德”的统合之道,虽然体现于“可道”世界中,但由于又统合了“常道”本体,所以,其整体表现出庄子所言的“通于天地”[11]或《中庸》的“与天地参”的特征,而这一特征与单独的“可道”之道与“常道”之道均有不同,这就凸显了其独立的存在样态。由于“道德”本体具有以上所言的统合功能和特征,也就决定了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核心领域或核心理论形态便呈现为“道德”问题[12],也就是所谓对“得道”或“明道”问题的探讨。
从“道德”形态上看,“可道”形态中的生成问题,即探讨万物的起源,也呈现出与“道德”本体相关的特征。《易传》曰:“天地之大德曰生。”[13]这里的“德”就是指“道德”,“道德”每每与“生”的观念相联系,其实质是为了解决“可道”形态中的生成论所涉及的最终根源性问题。当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或“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14]的时候,其实是在“德”的领域解决“可道”世界中的生成问题[15]。这里的“生”,从“创生”的实词意义上解释,只能理解为“可道”之道的“创生”或者“生成”,即《淮南子》中宇宙生成论的说法:“道”是原始的气,二与三指阴阳与气,万物在创生的最后序列[16]。当这一创生的过程在“道德”形态之时,“可道”之道的生成过程就统合了“常道”之道,“常道”之道伴随着“可道”之道的创生之路,并为其提供最终的根据。由于“道德”形态同时具备宇宙论和本体论的双重规定(既是实在性与根源性规定,又是统一性、终极性规定),由此也就确定了“道德”形态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具有的核心地位。由于“道德”本体论形态的存在,“道”才能成为无所不包、无所不生、无所不畜、无所不养、包纳一切的本体概念[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