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上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每个社会和时代都是在经验世界的有限超越中获得“道德”的存在形式和具体内容。在绝对性、永恒性、终极性的“常道”世界与有限性、相对性的“可道”世界的共在中,“道德”形态在不断地获得具体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内容,并没有一种绝对化或永恒不变的“道德”存在。从人类的历史发展角度看,每个时代都具有其时代的“道德”形式和内容。“道德”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发展的而不是凝固的。比如,中国传统社会里“三纲”、“五常”的“道德”形式,在中国近代已经不复存在;五四时期,中国社会强调的是“民主”、“科学”的“道德”;而当代中国社会,则主张“和谐”、“发展”的“道德”。西方社会也表现出类似的情形。在中世纪很长的时期之内,上帝和拯救是西方社会里“道德”的基础和核心,但在启蒙运动之后,自由、民主、人权成为西方社会最普遍的“道德”,而作为西方传统社会里人们信仰的上帝则被认为“死了”[46]。当然,传统“道德”能否死亡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这里不做进一步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当传统“道德”如“仁”、“义”、“礼”、“智”或“上帝”在现代境域中出现的时候,其必定带上了在“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已经超越了的现实的印记。
总而言之,人类“道德”形态发展的规律似乎可以做如下总结:从“如何可能”的角度看,无论什么社会、历史和现实,对人类“道德”形态存在与否的答案均是肯定性的;从具体“实现什么”的角度看,人类“道德”形态则具有特殊性。前一个问题,是由“常道”世界所决定的,在任何社会均具有一致性;后一个问题则是由“可道”世界(“常道”世界也同时存在)或经验世界的有限性所表现的,所以,其不可能具有完全一致性。但总的来看,无论实现什么样的具体“道德”,或者说,无论具体的“道德”本体表现为什么样的样态,其都是“常道”世界与“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最适合、最适当、最适中的共在形式[47]。
[1] 参见杨国荣:“无论在古希腊,抑或是中国的先秦,德性或‘德’都既有本体论的内涵,又有伦理学的意义。德性的这种原始含义,从一个方面折射了德性与广义存在之间的联系。然而,近代以来,德性的内涵似乎有所变化,英语中的‘virtue’,便首先被赋予道德品格或道德气质的意义,而与‘virtue’对应的德性,也相应地获得了类似含义;人们在谈论德性时,常常习惯于列举各种德目,诸如仁爱、正义、诚实、节制、宽容等。随着德性内涵的逐渐伦理化和德目的多元化,德性与人自身存在的关系开始呈现出不同于其原始形态的特点。作为品格,德性往往展开为多样的、特殊的规定,所谓仁爱、正义、诚实等,展示的都是人的不同道德特征。以特定的、多元的品格为形式,德性所体现的,往往是人的某一方面的规定;与德性的多样化相应,人的存在也呈现为彼此互异的各个向度。质言之,德性向德目的分化,使人的存在如何整合成为不能不正视的问题。”(《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148页。)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德”首先是一个本体论概念,其在发展中不断被德目化的过程,正反映出“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的知识化、经验化中的有限超越维度。
[2] 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无疑存在有两种不同的抽象性。一种存在于“可道”形态之中,表现为与“有”相对的、排除了任何规定性的“无”;另一种是超越相对的“可道”形态而在无限性的“常道”形态中存在的抽象性。前者无疑可以通过“穷理”的认识加以把握;后者则表现为“常道”形态本身的不可规定、不可认识。
[3] 《道德经·四十二章》。